澎湃新聞記者 孫銘蔚
期貨交易所新管理辦法即將出爐。
9月16日,證監會表示,為切實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下稱《期貨和衍生品法》)貫徹落實工作,起草了《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介紹,《期貨和衍生品法》對期貨交易所的職責、風險監測和應對、行情信息發布等作出了規定,對期貨品種上市、期貨交易、結算、交割等作出了制度安排,相關內容需在《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或進行適應性調整。此次修訂保持了現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框架總體穩定,重點圍繞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有關要求,并結合市場發展和監管實際,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六方面健全和完善相關制度規定
本次《辦法》的修訂中,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要求,健全和完善相關制度規定。
一是增加關于期貨品種上市制度相關規定。
例如,《辦法》第六章管理監督中規定,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同時,期貨交易所上市期貨品種和標準化期權品種,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期貨交易所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注冊。此外,期貨品種和標準化期權品種的中止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是明確期貨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的監管責任,以及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的要求。
《辦法》第九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明確報告內容、方式、時限等,并根據程序化交易發展情況及時予以完善。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三是強化實際控制關系管理,明確了實際控制關系定義,并要求期貨交易所細化具體認定情形、認定程序和要求。
四是明確期貨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并對期貨交易所提出相應要求。期貨交易所實行做市商制度的,應當建立健全做市商管理制度,對做市商的做市資格、做市交易、權利義務等作出規定。
五是規范期貨交易所跨境合作,對期貨交易所開展結算價授權業務作出了規定。
六是明確了期貨交易行情信息的具體內容,完善了期貨交易所行情信息相關權益保護的規定。
優化期貨交易所內部治理
在組織機構和運行機制方面,《辦法》一是完善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明確期貨交易所應當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品種上市審核委員會。二是規范期貨交易所內設機構職權和運行,完善了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職權、會議召開形式,以及理事長、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權和人員管理等規定。
上述內容均在《辦法》第三章組織機構中體現。例如,第三十四條中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應當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品種上市審核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查、交易、結算、交割、會員資格審查、紀律處分、調解、財務和技術等專門委員會。第四十五條中對于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也有類似規定。
此外,《辦法》還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期貨交易所的職責。
《辦法》第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二)制定并實施期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三)設計期貨、標準化期權品種,安排期貨、標準化期權品種上市;(四)對期貨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和風險監測;(五)發布市場信息;(六)依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對會員、交易者、期貨服務機構等進行自律管理;(七)開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場培育工作;(八)保障信息技術系統的安全、穩定;(九)查處違規行為;(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強化期貨交易所風險管理責任
《辦法》還強化了期貨交易所風險管理責任,維護市場安全。
一是完善風險防控和處置的規定,要求期貨交易所建立和完善風險監測監控與化解處置機制。
二是細化突發性事件情形,并規定期貨交易所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應及時向證監會報告。
《辦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出現以下突發性事件影響期貨交易正常秩序或市場公平的,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并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為差錯導致交易、結算、交割、行權與履約無法正常進行;(二)會員出現結算、交割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即將產生重大影響;(三)出現本辦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經采取相應措施后仍未化解風險;(四)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提升期貨交易所作為金融基礎設施的抗風險能力,要求期貨交易所以風險準備金、一般風險準備等形式儲備充足的風險準備資源。
四是進一步明確了期貨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決定的效力。
此外,在壓實期貨交易所責任方面,《辦法》還要求期貨交易所建立健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督促會員建立和執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辦法》第八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健全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督促會員建立并執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要求會員向交易者推薦產品或者服務時充分揭示風險,并不得向交易者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適應的產品或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