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9日電 (記者孫紅麗)商務部辦公廳8日發布《關于請做好內外資不合理 差別待遇專項清理工作的函》(以下簡稱《工作函》)。其中提出,為嚴格落實外商投資法,常態化推進外資領域法治建設,根據有關工作要求,由商務部組織對含有內外資不合理差別待遇內容的規定及措施進行專項清理。
此次工作目標是進一步深入清理可能存在的歧視外資企業的法規文件、政策措施,為外資企業營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穩定外商在華長期投資的預期和信心,更加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
《工作函》明確,此次清理范圍包括各地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出臺的現行有效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各地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業務主管社會團體制定的與經營主體相關的各類措施。
《工作函》提出六項清理事項,具體包括:在內外資平等準入領域設置或采取針對外資的限制性措施,對外資企業經營活動造成障礙或形成負擔。例如,某行業外資企業申請行政許可比內資企業申請時間更長、所需材料更多、要求更嚴。
通過限定“品牌”或以“外資品牌”為由排斥或歧視外資企業及其產品或服務,以及對外資企業及其產品或服務享受政策設置額外條件。例如,某地出臺新能源汽車消費促進政策,規定對消費者購買并使用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車給予補貼。
通過限定所有制形式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資企業參加本地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活動。例如,某行業協會制定該行業工程項目的評標辦法中設置所有制類型打分欄,對內資企業打1分、對合資企業打0.5分,對外商獨資企業打0分,影響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招投標。
在政策執行中變相歧視外資企業。例如,某地在落實財政獎補等政策時,以內部文件形式出臺實施細則并“點對點”通知國有、民營企業申請政策支持,導致外資企業無法公平享受助企政策。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與經營主體相關工作中排斥或歧視外資企業及其產品或服務。例如,某行業協會受權組織實施某一專項計劃,負責對經營主體開展評估并授予注冊標識,雖無明文規定,但實踐中從未受理外資企業的申請。
其他可能含有內外資不合理差別待遇的規定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