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李光明
政府性債務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近年來,為有效防范財政金融風險,安徽省合肥市不斷探索實行投融資管理體制改革,建立高效統一、透明可控的政府性債務管理體制,在開展多種融資活動的同時,深入推進政府性債務“借、用、還”的一體化管理,并以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為手段,實現對政府性債務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管控,初步建立政府性債務的動態管理機制,構建了政府“舉債有度、用債有效、還債有信、管理有力”的政府性債務風險管理體系。
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協調司副司長袁詩鳴帶領調研組調研認為,合肥市在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及地方性債務管理方面的經驗做法,起到了有效防范、化解糾紛的作用,從源頭上解決了政府負債的問題。
在投融資管理體制改革探索過程中,合肥市始終把確保政府性債務整體可控作為基本原則,堅持實行投融資計劃管理。合肥市財政局(市投融資辦)每年對包含債務在內的投融資計劃進行統籌安排,按照風險控制模型設定債務控制規模,確保融資能力與投資計劃有機結合,防范過度融資引發政府性債務風險。
合肥市財政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說,多年來,合肥市堅持政府性債務“量入為出、以收定支”;建立融資平臺名錄,嚴格執行債務舉借審批制度;嚴把債務資金“出口關”,建立嚴格的資金審批撥付制度;對政府投融資和債務信息進行動態管理,按月統計,及時向市政府和投委會匯報;設計量化指標,構建風險控制模型,對局部風險點及時進行分析預警。
在實行計劃管理突出“總控”基礎上,合肥市還積極做到“還舊降新”。每年,合肥市堅持做到對當年新舉借債務進行有效控制,充分調度財政間隙資金,加強資金流動安排,降低新增債務。
根據財政部、審計署對政府性債務的統計口徑,截至2013年年底,合肥市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低于警戒線標準,債務始終保持在合理可控規模范圍。
合肥市是全國最早出臺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省會城市,并根據國家和安徽省相關要求及時完善,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將政府合同納入法律審查軌道。
2008年,合肥市在全國率先出臺了《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審查暫行規定》,要求政府合同審查機構(政府法制機構或部門法制機構)收到提請審查的政府合同后,應及時組織法律專家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法律審查意見。未經法律審查的政府合同草案,不得呈送領導審定或提請會議審定。
合肥市法制辦主任劉瀏說,法律審查立足于規范政府部門在政府合同各個環節中的行為,政府合同承辦機構提請領導審定或者會議審定合同文本時,應當提供政府合同審查機構出具的書面法律審查意見,并就政府合同審查機構的意見采納情況予以說明等內容,其目的是通過創設政府合同管理規則,有效預防、降低合同風險。
據了解,近年來,合肥市未發生一起因招商引資引發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