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意義遠不只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它合理分配了公共部門的財務風險,更重要的是改善了公共部門的營運能力、降低公共產品的提供成本、增強市場敏銳性、增加競爭及市場風險意識
據報道,安徽池州市主城區污水處理及市政排水設施購買服務項目于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財政部近期推出總投資規模1800億元的30個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示范項目中首個簽約項目。
2014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積極推廣PPP,使社會投資和政府投資相輔相成。在地方債高企的背景下,PPP成為經濟熱點話題。
PPP理論來自公共選擇理論,認為政府官員的“經濟人”特征,使得政府的決策更有利于政府官員和政府機構的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從而導致“政府失靈”。近年來,政府投資的部分“政績工程”不僅經濟效益很低,而且社會效益也不高,有些甚至沒有效益。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公共產品在純政府提供與純市場提供之間有多種可供選擇的混合提供方式。
目前,PPP出現在公眾視野更多是以創新融資方式的面目,即政府一種引進社會資本的工具,在財政約束下避免額外負債。PPP意義遠不只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它可以使公共部門更有效率。也就是說,PPP不僅通過“最有能力者承擔”的黃金原則合理分配了公共部門的財務風險,更重要的是改善了公共部門的營運能力、降低公共產品的提供成本、增強市場敏銳性、增加競爭及市場風險意識等。
正如一枚硬幣有正反兩面,PPP也不是完美無缺。其一,社會資本固然具有很強的市場敏銳性和效率性,但其急功近利的逐利天性有時候也令人頭痛,甚至導致“市場失靈”。例如,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高速公路雖然對國民經濟發展、便民出行等作出巨大貢獻,但利益最大化驅動使其急于短期收回投資成本、延長收費時間,這顯然違背了基礎建設的初衷和損害了公眾切身利益。其二,政府目前鼓勵采用PPP的項目,主要集中在供水、供熱、垃圾處理、教育、醫療、基礎設施等準公益事業領域,其市場結構及網絡特性具有自然壟斷特征。公眾擔心社會資本會不會與政府“合謀”,利用其壟斷地位在PPP中過分“利益最大化”,從而使得污水處理等公共產品價格出現不合理上漲,最終由百姓埋單。
在PPP中,政府部門承擔著與合作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權利和義務。由于“利益共享”,若規則不完善,公共利益就可能被侵害。為防止這一問題,需從三個方面入手:第一,運用法治思維,建立完善機制,對相關規則予以完善。如營運成本與收入公開制度、合理投資回報率制度、廣泛且有代表性的聽證制度、職能分離制度、說明理由制度、對不合理價格糾偏制度等,并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這是規范規則制定者行為的有效機制。第二,鼓勵競爭,即便是不完全競爭也能提升經濟效率。第三,要完善激勵性定價規則,即給予相關企業一定范圍內的定價權,促使其主動提高內部效率、降低成本,并獲取由此帶來的利潤增額。
(作者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應用經濟學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