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有人擔心自己的權利“被代表”,張洪波表示,這完全是多余。草案的出發(fā)點主要是解決海量作品授權和眾多作者無法行使著作權也希望有組織幫助處理問題。因此,延伸性集體管理可以解決眾多作者版權無人管理,使用者與眾多作者無法對接實現(xiàn)平衡利益關系的問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是簡單的大包大攬,放開量授權和收錢,不是在破壞市場經(jīng)濟回歸計劃經(jīng)濟。另外,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監(jiān)管作用。
■ “草案”大家談
●作者
端木賜香(河南安陽師范學院歷史系副教授,本報曾報道她勝了著作權官司,但卻虧了350元。):
能按現(xiàn)在的修改意見稿運行,就不錯了。事實上,之前的賠償與懲罰太輕。一者權利人在起訴過程中,付出代價太多;二者中國稿費很低,按稿費賠償,著作權人得不償失!
●律師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正涵:草案第二十七條,實用藝術作品,其著作權中的財產(chǎn)權利的保護期為首次發(fā)表后二十五年。——這個確實是新規(guī)定。關鍵在于實用藝術作品與美術作品、外觀設計專利等如何甄別?特別是工業(yè)外觀設計,如汽車外觀設計等。
●網(wǎng)友
barenese巴人:第72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參照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shù)確定”,“通常”是啥意思?不明確!建議參照權利人與他人之間著作權交易金額的一定倍數(shù)確定,且本著對著作權的切實保護,建議該合理倍數(shù)應界定為5-10倍。
●出版人
俞曉群(海豚出版社社長):著作權集體管理的部分內容,能夠有效幫助我們提高工作效率,解決一些著作權人找不到的問題,這是個好辦法,對大家都有利。(騰訊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