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根據路遙代表作《平凡的世界》改編的同名電視劇播出在即,沒想到一場本不該發生的關于署名權的口舌之爭卻提前引爆。“前編劇”振振有詞討要署名權,現任總編劇不甘示弱,回應也頗有理有據有節。雙方各有各的道理和“委屈”,一來二往中,一部電視劇中文學策劃、編劇、編劇(執筆)、總編劇等五花八門的署名方式也浮出水面。那么,關于編劇署名,究竟有多少不為公眾熟知的“明規則”?
什么樣的劇本會出現總編劇?
負責整體的創作方向或定稿劇本創作者
2月6日,自稱電視劇《平凡的世界》編劇的女作者葛水平發表公開信討要“總編劇”署名權,稱自己歷時兩年創作劇本,而現在署名總編劇的溫豪杰僅“統了一稿”。溫豪杰隨后發表聲明澄清,稱《平》劇本自己創作一年先后近七稿,最終拍攝也是采用了自己的劇本。按照他與制片方合約規定,目前的一切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互相承諾和履行承諾,并請“前作者”葛水平立刻兌現公開曬劇本的承諾。《平》劇出品方華視影視也聲明,該劇與歷任編劇的署名與否,還有署名順序在合同中都有明確體現,并且合理地反映了工作量,是合理合法的。
什么樣的電視劇,會出現總編劇?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署名總編劇的情況有兩種,一種為多個編劇同時創作一部劇本,出品方指定一位總編劇負責整體的創作方向,其他編劇根據總編劇的指示完成相應創作;另一種情況為有多個編劇前后創作了多個版本的劇本,此時最終劇本被出品方認可的編劇為了與其他編劇有所區別,會與出品方協商享有總編劇署名權。亦有的編劇在了解到有多個編劇創作過該劇本時,會在未創作時即與出品方約定如果出品方最終采用其創作的劇本拍攝,則其享有總編劇的署名權。如未采取其創作的劇本拍攝則只享有編劇、前編劇的署名權。
什么樣的貢獻才享有編劇署名權?
至少有部分創作成果被采用
2月9日,去年大熱劇集《北平無戰事》編劇署名權案在北京酒仙橋法院舉行。原告胡強、劉桉訴稱,他們在2007年4月29日分別就該劇的劇本創作事宜正式簽署了《編劇合約》,而在這之前應編劇劉和平之邀完成了“創作初步意見”、“故事梗概”(兩稿)、“人物分析”(初稿),并得到劉和平認可。而后二人進入資料收集、整理及人員采訪工作環節,前后花了約一年時間。最終向劉和平提交了故事梗概、人物小傳,十四集分集梗概以及前三集完整劇本。法庭上胡強出示了當年簽署的“編劇合約”,合約上明確表示,胡強為劉和平的編劇助手,享有《北平無戰事》播出時的編劇署名權。劉和平委托律師卻表示,胡強、劉桉二人并未按照合約完成30集的劇本,而是中途不辭而別,因此不享受署名權利,并表示,現在播出的電視劇是劉和平經過多次推翻、多次改編后的劇本,與現在胡、劉二人出示的劇本大綱及三集劇本有很大差異,因此認為胡劉二人并沒有權利享受電視劇的署名權。
某影視公司法務顧問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類似于《北平無戰事》這樣影響力比較大的電視劇,是目前最容易發生編劇署名權糾紛的。因為出品方為了追求一部完美的電視劇或電影,可能拍攝制作周期長、涉及的編劇人數多,最終產生了所謂的署名權糾紛。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署名原編劇的情況一般指委托某編劇進行創作,該編劇創作過程中未得到出品方認可,但是其已產生了一部分創作成果,出品方可委托第三人繼續在此基礎上完成前編劇未完成的劇本創作工作。此時,前一位編劇享有原編劇的署名權。與此同時,這位法務顧問也強調,“當雙方有證據表明自身署名權受到侵犯,需要司法機關或鑒定專家進行專業對比,才能確定權利歸屬。如果只是靠口頭陳述引起的紛爭,我們不認為是真正的署名權糾紛,更愿意將其歸為商業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