繪圖:吳文鋒
“訂金”和“定金”在解除合同時哪個可退?地產商指定貸款銀行又是否屬于霸王條款?……近日,記者從中山市消費者委員會獲悉,在今年1至3月份,該委員會所接到的31宗房屋建材方面的投訴,其中多數涉及合同糾紛,包括購房預付訂金、貸款銀行選擇、合同條款解釋等問題。
任平是中山人,目前在東莞工作,去年決定買房,在中山、東莞兩地看了很久,最后選擇在中山龍盛地產旗下一個樓盤購買了一套兩居室。2014年12月30日,任平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協議,并支付定金20000元。到1月18日,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因就合同內容中的違約條款無法達成一致,任平要求解除買賣協議,退還定金,而開發商以任平違約為由拒絕退還。
任平隨之前往中山市消費者委員會進行投訴,后來在消委會的協調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地產商退還定金。
“主要是中山宜居的環境和相對較低的房價吸引了我,沒想到購房過程會一波三折,還好最后在消委會幫助下拿到了定金,建議其他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前一定要看清具體條款,避免以后的麻煩糾紛。”任平說。
而另一位消費者就沒有任平那么好的運氣了。方雪(化名)去年7月份在悅盈新城購買了一套房產,并選擇三期全額付款,在支付房款50萬元后,因個人原因無力支付剩余房款,遂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已支付房款50萬。與地產商協商后,因急需用錢,方雪選擇自愿放棄定金及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最終地產商退還已付房款478708元。方雪建議:“付款前一定要有正式的書面合同約定,特別是對于預付款和定金。當時由于是朋友介紹,達成口頭協議收樓前退房將全額退款,最后產生糾紛的時候卻沒了憑證,所以一定要有書面協議。”
消委會表示,今年一季度的房產投訴案例多數涉及購房合同,提醒消費者在簽訂購房合同前,一定要與開發商充分溝通,特別是事關定金支付、違約條款、配套設施等方面的說明和解釋,力求全面理解掌握合同內容,對于一些特別約定需有書面文件。另外,當出現合同糾紛時,消費者應可尋求消委會進行調節,必要時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房貸銀行
■個案觀察
年初,張奕在紫嶺國際一期看中一套兩居室,2月13日與地產商簽訂房屋認購書并支付定金2萬。原定于2015年2月19日簽訂買賣合同,由于節假日關系順延至3月3日,簽約當日張奕被告知該公司辦理的按揭只能是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而由于事先不了解,張奕已通過朋友在其他銀行辦理按揭,并取得一定程度的優惠利率。
在此情況下,地產商告知張奕在其他銀行無法辦理按揭,雙方由此產生糾紛。后來在消委會的調節下,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張奕選擇在地產商指定的中國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并得到5個點的利率折扣。“問題雖然解決了,但總覺得開發商指定銀行貸款是霸王條款,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張奕說。
合富輝煌中山市場研究經理謝仲娟表示,在這個案例中,首先開發商沒有履行好告知義務,導致張奕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選擇其他銀行辦理貸款。其次,關于貸款銀行的選擇,如果不需要開發商為購房者提供擔保,則貸款與開發商沒有直接關系,購房者可以自行選擇商業銀行辦理按揭貸款。但實際生活中,開發商為了便于購房者統一辦理貸款手續,一般情況下由開發商指定商業銀行進行辦理。
“如果消費者在貸款銀行的選擇上與開發商產生分歧,建議多做一些溝通協商,最后妥善解決,為以后的長期業務往來提供便利。如果購房者可以自己解決擔保問題,則完全可以選擇自己心儀的銀行辦理貸款。”謝仲娟說。
廣東卓正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幻希
開發商有預售許可證才能收定金
■律師說法
消費者在簽訂認購書時要明確所交款項是定金還是訂金,因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具體而言,訂金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在開發商違約不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得到雙倍的返還。而定金則不同,在商品房銷售中,定金罰則同樣適用,即“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定金不退,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合同的出賣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不過,定金罰則還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開發企業必須在取得房屋合法的銷售證件后,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所謂房產取得合法的銷售證件,也就是說該項目符合預售條件。簡言之,對于期房,開發商只有取得預售許可證,才能對外公開發售,才能收取買受人的定金。
因此,作為消費者,還應先搞清楚開發商是否有合法的銷售證件,是否有權收取定金。在不具備合法銷售證件的條件下,開發商如果提前向社會發售房產,則消費者認購時交納的只為保留金,購房者隨時可以選擇退房,保留金應如數退還,對購房者的約束力較小。而如果開發商在沒有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收取客戶的定金,本身也是違反相關規定的。
南方日報記者 李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