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后拖欠房款7年,作為回報利用職務便利幫助“債主”中標一學校的改擴建項目。記者近日獲悉,北京市延慶縣教委原主任馬鐵鈴因受賄174萬元,二中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此前,馬鐵鈴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其不服并提出上訴。
收錢幫人中標學校工程
今年56歲的馬鐵鈴,案發前任延慶縣教委主任。據一審法院查明,2006年在為兒子買房時,馬鐵鈴通過請托房屋開發商公司的董事長唐某,只交納部分房款就辦理了房屋入住相應手續,剩余642244房款直至案發仍未兌現。
2009年8、9月間,馬鐵鈴指示他人在延慶縣永寧中學改擴建工程招投標中,對唐某兄弟參與競標的公司給予幫助并中標。2011年10月15日,馬鐵鈴在購買另一處房產時,向唐某索要100萬元。并于次年指示他人在延慶縣第一中學綜合樓改擴建工程招投標中,給予唐某兄弟的公司幫助并中標。
此外,馬鐵鈴還收受雷某1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后利用職務便利,讓雷某掛靠的建筑公司,在延慶縣西屯中心小學附屬幼兒園工程中中標。
因退贓二審減輕處罰
一審審理過程中,馬鐵鈴對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表示認罪。一審法院認定馬鐵鈴構成受賄罪,判處馬鐵鈴有期徒刑11年。后馬鐵鈴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時,馬鐵鈴及其辯護人稱,其未向唐某索賄,唐某的100萬實為民間借貸不應認定為索賄,而且在二審期間,親屬代為其退繳了剩余全部索賄款項,應減輕處罰。
二中院審理查明,馬鐵鈴在有能力歸還的情況下拖欠房款至今,且其在2013年向唐某明確表示不歸還欠款,又以買房為名向唐某借款100萬元,索賄意圖明顯,馬鐵鈴幫助唐某兄弟掛靠的公司中標學校改擴建工程,馬鐵鈴的上述行為屬于典型的“權錢交易”,符合受賄的本質特征。馬鐵鈴及辯護人的意見不能成立,法院未予采納。
二中院認為,馬鐵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一審法院所作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因二審期間出現新的退贓情節,致量刑失當予以改判。
二中院判決,鑒于馬鐵鈴系自首,且其親屬在二審期間能夠代為退繳剩余全部受賄款項,終審以犯受賄罪對馬鐵鈴判處有期徒刑7年。(記者李禹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