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旅游局網站消息,云南省女導游辱罵游客強迫購物消費的行為,在中央電視臺等媒體曝光后,國家旅游局立即責成云南省旅游發展委員會盡快查明事實,對損害游客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女導游辱罵游客,源于強迫購物消費。時下,很多旅游都不是觀光游,而是購物游;導游也變成了“導購”。旅游過程中,游客一直被導游帶到這個或者那個購物點,頻繁被要求購物。因為旅行社、導游和這些購物點都是有利益關系的,如果游客“不配合”,導游往往會原形畢露,惡語傷人。這名女導游辱罵游客,便是典型一例。國家旅游局責令依法查處,非常必要。
2013年10月1日,我國首部《旅游法》頒布實施,除“降低旅游成本”外,“文明旅游”也是檢驗《旅游法》落實效果的主要標尺之一。然而,從實施一年多的情況來看,顯然不盡人意。一些游客不文明現象,頻頻見諸報端。鑒于此,今年4月初國家旅游局制定了《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被旅游業內稱為“游客黑名單”,游客不良信息保存一至兩年,會影響到再次旅游,嚴重的甚至會影響到出境、銀行信貸等。
然而,文明旅游行為記錄不僅應針對游客,對于不文明導游,也應該以立法形式建立“黑名單”制度,一旦進入不文明導游“黑名單”,將在規定時間內,禁止其從事導游工作。雖然“惡導游”的產生有多種原因,如旅游市場惡性競爭,導游收入不穩定等,治本固然需要一個過程,但文明導游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必須堅守的底線。
筆者以為,導游“黑名單”可實行“寬進嚴出”。所謂“寬進”,一旦發現有導游存在不文明行為,如客串導購角色、強迫購物消費、布設購物陷阱、打罵游客等等,即入“黑名單”。所謂“嚴出”,除了讓不文明導游“停職反省”,并給予必要的懲戒之外,同時給其預留一個文明“修復期”,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讓其走不出“黑名單”。(汪昌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