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西部商報報道 (記者 樊麗) 小區房屋外墻變形、地下室漏水……面對新小區出現的諸多工程質量方面的問題,慶陽市嘉禾家園小區109戶業主一紙訴狀將開發商慶陽市東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起訴法院索賠。慶陽中院一審判決開發商賠償業主各項費用167萬余元。宣判后,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5月6日,省高院公布這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的判決,省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 109戶業主維權狀告開發商
位于慶陽市西峰區西大街的嘉禾家園小區,系慶陽市東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東新公司)于2008年開發銷售,是西峰區地段較好的樓盤,共有112套住房。2009年底業主入住后,發現該小區出現房屋外墻變形、地下室漏水、供水供暖不足、設備安裝缺失、占地面積縮水、綠化區改建為車庫等眾多問題,嚴重影響了住戶的生活和居住。為此,業主們多次和開發商東新房產公司協商,但始終未得到解決,于是夏某等109戶業主開始了各種方式的維權,他們先后到市政府和城建部門維權,慶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經過調查,多次調解無果。于是,夏某等109戶業主決定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他們便將慶陽市東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起訴至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開發商東新房產公司違約,要求賠償住戶的損失。
判決 存在質量問題開發商賠償167萬
慶陽市中院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應受法律保護。東新公司所承建的嘉禾家園小區竣工后雖然通過驗收,夏某等業主已經入住該小區既成事實,但慶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及慶陽市建筑業管理局對于夏某等人所反映有關東新公司開發的嘉禾家園小區存在的質量問題,在其權力范圍內進行現場調查,發現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對于因嘉禾家園工程質量對夏某等人所造成的損害,東新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據此,慶陽中院一審判決,被告慶陽市東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賠償夏某等109位業主各項費用共計167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慶陽市東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省高院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東新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