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賠83萬元 法院判賠9.7萬元
雙方均不服 昨二審開庭
廣州日報訊 (記者王納)房子裝修完畢后交給清潔工進行清潔,結果卻發生火災,消防部門認定火災原因為清潔所用除銹劑未經恰當處理所致,業主遂將清潔人員訴至法庭,索賠83萬余元。鹽田法院一審判決其獲賠9.7萬余元,原被告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昨日,此案在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
除銹劑自燃引發火災
一審鹽田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2月,原告蔣某將一處房子裝修完畢后,經人介紹以8000元的價格將清潔工作委托給被告潘某來做。隨后,潘某又找到被告李某實際從事涉案房產大理石材的清潔工作,價格為6000元。12月18日,李某安排4名工人對該房屋進行清潔,同日,清潔工作結束工人離開后,房屋發生火災。2014年7月,鹽田消防監管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是:大理石拋光操作人員使用“R96云石除銹劑”不當,未對使用后的物品做恰當處理,除銹劑在密閉室內室溫過高自燃引起周邊可燃物燃燒,致使火災發生。同時,鹽田消防監管大隊認定涉案房產因火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金額為97230元。
蔣某將潘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財產損失824290元,兩被告連帶賠償涉案房產的租金(暫計至2014年10月20日)損失8800元。
鹽田法院審理認為,此次火災并未造成蔣某全屋家電及全部裝修的損害,蔣某按照其全屋家電的購買價格及裝修全款價格計算損失金額依據不足。此外,對于蔣某主張的租金損失,法院認為租金不屬于涉案房產必然產生的可得利益,同樣不予支持。法院最終認為鹽田消防大隊的調查結論較為客觀,據此認定蔣某財產損失為97230元,由被告李某和潘某分別承擔75%和25%的賠償責任。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潘某與李某應向蔣某連帶賠償97230元,其中潘某承擔24307.5元,李某承擔72922.5元。
雙方均對判決不服
蔣某及潘某、李某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昨日,此案在市中院二審開庭。蔣某上訴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賠償數額與實際損失相差懸殊,并認為其提供的購買家私家電的商品銷售單、發票、報價結算單、家庭裝修合同及裝修費收據等證據都證實了財產實際受損的價值。對于租金損失,蔣某認為,因火災事故導致其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房屋使用權益受損,損失是真實、客觀存在的。
李某在上訴狀中則認為,本案訴訟主體錯誤,他指出,其與潘某參與清潔工作均屬于職務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由相應的法人主體,即兩人所在的兩家清潔服務公司承擔。他還認為,一審法院沒有對涉案財產如房產證、家私家電票據以及火災認定書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潘某本人已經去世,其繼承人提出上訴,同樣請求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