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記者 馬英娟
“我家的房子3年沒有住過人了,現在去補交物業費卻被要求交全款,這樣收費合理嗎?”日前,東海國際業主王先生致電本報。
王先生告訴記者,東海國際位于建設北大街與華新路交叉口,是一棟商住兩用樓,2010年交房。拿到鑰匙短暫入住后,2011年新房便開始空置。“2012年我去交過一次物業費,當時只交了全款的50%。”王先生說。隨后的三年,新房仍舊沒有住人,其間由于欠交電費,一直處于停電狀態。
今年,王先生決定將房子向外出租,并且很快就找到了合適的房客。為方便其盡快入住,王先生來到物業,打算補交之前的物業費和電費。然而令他沒想到的是,物業工作人員稱必須交納全額物業費,否則就不給家里供電。“先前空置一年只收了50%的物業費,為什么現在卻讓交全款?”他與物業協商多次,無奈對方并不讓步,最終只好交上了全額物業費。
“我跟房客的租房合同都簽好了,租金也收了,人家就等著拎包入住呢,如果不供電,相當于我單方面違約。可是物業這樣收費合理嗎?”至今,王先生對此仍很困惑。
為此事記者聯系上東海國際物業。工作人員表示其并非前期物業,業主王先生同意交齊全額物業費,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建議與物業協商解決。
就此問題,記者也咨詢了市房管局物業管理處。工作人員稱,根據2010年修訂的《石家莊市物業管理條例》,連續三個月以上無人居住、使用、裝修空置的房屋,空置期間按20%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