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謝臺選
□本報通訊員陳艷艷
“您好,××房產第二期開盤,推出一批剛需、改善型房源,需要了解一下嗎?”這類推銷房產、商鋪的電話,絕大部分人都非常熟悉。
今年以來,浙江省寧波市查獲多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其中買賣個人手機號碼等信息成了不少培訓機構、房產公司等用以拓展業務的“潛規則”,殊不知這觸犯了相關法律。
王某,湖北籍,今年剛滿30歲,是寧波一家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的負責人。2013年下半年,王某獲悉,QQ昵稱為“定位數據”的人在售賣信息,這類信息中包含公民個人電話號碼等數據,以此為依托,不少同行都在使用群呼設備進行電話營銷,能提高不少業務效率。
2014年4月,王某在寧波慈溪推廣房產,正好需要慈溪本地居民的電話號碼。于是,他將樓盤位置信息告訴“定位數據”,由“定位數據”進行數據采集,隨后將采集好的電話號碼發過來。
這筆交易中,一個手機號碼只賣0.035元。經查,王某向“定位數據”“卓越名錄網2”“杭州電話資料”等QQ賣家購買手機號碼等數據超過100萬條。
2015年5月,王某及其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庭上,王某表示:“電話營銷是行業業務范疇,像銀行、保險、汽車、裝修等行業都會使用這種方法。所購買的電話號碼,不知道對方的名字等其他信息,而且很多號碼是無效的。”同時,電話號碼不是很嚴格保密的信息,用于正常的營銷活動,社會危害性較小。
寧波市慈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獲取的個人信息是特定區域的企業主、車主信息等,主要是一些電話號碼,該信息未經所有人同意,通過收買的方式取得,且被用于商業推銷。雖然被告人所收買的部分號碼沒有姓名,但是仍然屬于公民不愿意為特定人群以外的人所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
經法院查明,王某非法獲取的100余萬條個人信息中,可以認定其中百分之二十以上為有效信息。近日,因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法院判處該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罰金20000元,判決王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本案承辦法官徐杰豐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刑法有相關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據了解,公民個人征信報告被稱為“經濟身份證”,記錄了個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個人基本信息、信貸信息等。這些信息將影響到個人在金融機構的借貸行為。
方某系寧波慈溪市某銀行系統工作人員。2014年5月,經人介紹,方某認識了戴某。兩人約定,以每份20元買賣公民個人征信報告。隨后,方某通過盜用賬號密碼的方式,多次登錄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獲取信息。這些信息,有的被戴某轉賣給了個人,有的被轉賣給了小額貸款公司。
經查明,方某共計獲取并買賣個人征信報告1萬余份,獲利20余萬元;戴某獲取并買賣8000余份,獲利3萬余元。最后,法院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方某有期徒刑一年3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
《法制日報》記者獲悉,不僅僅是企業主、車主等個人信息頗有市場,連中小學生的個人信息也被某些培訓機構搶著要。
今年上半年,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竊取浙江省877萬中小學生信息的案件。
據了解,被告人李某無意中發現能登錄進入浙江省學籍管理系統,查到很多的學生個人信息。隨后,他多次頻繁進入系統,靠猜用戶名和密碼的方式,獲取了浙江省877萬余條中小學生的信息,并將盜取的學生信息提供給了李某。
李某系杭州一家教育培訓機構的投資人,這些信息又被售賣給了寧波一家短信群發公司的負責人。之后,這些信息又被多次轉賣。
鄞州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法規,單獨或合伙以竊取或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