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房主因賣房后房價暴漲百萬,竟違約要收回房子。這種做法到底合不合法?記者從南京一些法院了解到,在房屋買賣糾紛中不乏此類案例,但只要是雙方事前經過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合同,沒有欺詐脅迫或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況,也沒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存在,無論房價漲跌,買賣雙方都應履行合同。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羅雙江
南京判例
案例1: 房子漲價反悔被判履行合同
2013年2月27日,李小丁與侯余力、某房產中介簽訂《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約定侯余力將其玄武區某處房屋出售給李小丁,售價78萬元。2013年9月15日前,李小丁與侯余力配合某房產中介辦理申請房屋過戶手續,同時李小丁支付房屋首付款45萬元進行資金監管,房屋過戶至李小丁名下當日,李小丁再向侯余力支付房款26萬元。合同簽訂當日,李小丁按照約定向侯余力支付了5萬元定金,向某房產中介支付了傭金和代辦費1萬元。但之后,侯余力便拒絕配合李小丁辦理房屋過戶、房屋交付等事宜,李小丁遂將侯余力告到南京玄武法院。
法庭上,李小丁稱,合同簽訂后,相關地段房屋價格上漲,侯余力見狀遂多次要求提高售房價格,但自己堅決不同意,請求法院判令侯余力將房屋兩證過戶給自己,并結清該房屋水電煤氣等費用后,將房屋交付給自己,同時,判令某房產中介配合侯余力辦理兩證及過戶、交付事宜。
但是,侯余力并不認可提高房價一說,他稱,自己反悔是因為家里人不知道他要賣房,現在其家人不同意他賣房子,他愿意雙倍向李小丁返還定金。而某房產中介則認為,侯余力反悔,他們作為中介方無法左右。只要雙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他們愿意配合。那么,侯余力說的是真話嗎?對此,李小丁申請某房產中介經紀人王某某出庭作證,證實侯余力與李小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事宜時的售房定金系其與妻子商量后確定。同時,李小丁還出具了相關錄音,證實了雙方的交易經過。
玄武法院審理后認為,三方訂立的合同系當事人真實自愿協商一致的結果,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原被告三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侯余力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依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判決侯余力在判決書生效后15日內,協助李小丁將房屋兩證過戶至李小丁名下,并判令某房產中介協助侯余力履行上述義務。
案例2: 漲價后不愿賣房賠了22萬違約金
2013年3月,束君禾與樂妮、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約定由束君禾購買樂妮名下位于棲霞區某小區房屋,房款總價為225萬元。三方約定,違約金按標的額10%計算,即22.5萬元。補充協議第一條為定金5萬元,首付款為80萬元,貸款金額為135萬元,留5萬元在房屋交付時自行交割。同時,三方又網簽了1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
此后,束君禾按約支付了定金5萬元及首付款80萬元,后由于樂妮不愿再出售房屋,雙方遂開始交涉解除合同事宜。束君禾要求樂妮根據買賣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22.5萬元。之后,樂妮陸續返還了束君禾給付的首付款,又另行支付了9萬元,剩下的13.5萬元,由樂妮的丈夫梁云緯于2013年10月22日出具欠條,雙方解除了網簽的房屋買賣合同。欠條到期后,樂妮夫婦一直沒有還款,束君禾遂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兩人歸還。
法庭上,束君禾稱,樂妮之所以不愿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是由于房價上漲,要不是樂妮愿意支付違約金,自己是一定會要她履行合同的。但是,樂妮兩口子言而無信,說好愿意付違約金,但到期后卻不付余款,請求法院判令樂妮兩口子支付余款及逾期利息。對此,樂妮辯稱,自己在解除合同時已經按約支付了束君禾5萬元的定金以及4萬元的中介費作為賠償。束君禾再行起訴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至于梁云緯向束君禾出具的欠條,其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與自己無關,因為自己與梁云緯已經離婚了。
棲霞法院審理后查明,樂妮確實已與梁云緯離婚。但該房屋買賣合同在商談、簽訂直至解除過程中,均是由梁云緯與束君禾、某中介公司操作。只是在需要樂妮簽字時,樂妮出面簽字。法院認為,三方簽訂的中介合同及網簽的買賣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正確地履行各自義務。樂妮因房價上漲不再履行交易義務,屬于明顯的違約行為,束君禾方有權依據合同約定向樂妮主張10%的賠償金,對樂妮要求降低違約金賠償標準的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樂妮與梁云緯共同承擔135000元的賠償義務,并承擔逾期利息損失。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法官釋疑
什么樣的情況可以
不再履行買賣合同
那么,什么樣的情況應該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什么樣的情況應該支付違約金?什么樣的情況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對此,法官告訴記者,如果沒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現(比如,買家說自己付不起錢了),即使賣房后房價漲了,賣家也不能以此作為反悔不賣房的理由。如果賣家愿意以付違約金為代價解除合同,則必須和買家協商一致。如果買家堅持履行合同,又沒有導致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出現,則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如果買家愿意接受違約金并解除合同,則雙方可自愿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