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趙瑩瑩)即便是在土地增值稅清算完成后再進行的普通住宅轉讓交易,只要增值率超過20%的,就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記者從北京市地稅局獲悉,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從7月1日起,本市將執行新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
土地增值稅,通俗地說,相當于房地產業的資本利得稅,當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項目所獲得的收入,扣除開發成本等支出后仍有增值,則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繳納土地增值稅。新的《管理規程》中重申,全部竣工并銷售完畢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轉讓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和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符合這四類情況的,納稅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同時,當納稅人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竣工,且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含視同銷售房地產)占項目全部可轉讓建筑面積在85%以上的,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1年以上的,或者是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主管稅務機關也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時,已全額開具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確認收入;未開具發票或未全額開具發票的,以交易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所載的售房金額及其他收益確認收入。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無平均價格的,由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記者注意到,和此前執行的章程不同,新的《管理規程》中,增加了關于土地增值稅已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項目的規定。具體明確,清算后再轉讓房地產,應當區分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其中,若增值率未超過20%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率超過20%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管理章程》還明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對全市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實行統籌監督管理。全市凡符合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已清算完畢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經市局篩選、確定后,移交稽查部門作為稽查工作案源,相關稅務機關應配合完成清算移交的工作。 J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