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消費者反映,其剛參加完一場衛浴等家居產品的1元搶拍活動后,卻發現其產品的相應條款說明,拍賣的產品不能退換,相關專家解釋,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衛浴消費者有權提出異議
從多個家居購物網站發現,確實有網站在搞低價搶拍衛浴等家居產品的活動時有相應的條款,稱“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此外,在日常的家居生活或消費過程中,“該條款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我公司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該合同進行解釋”等條款也屢見不鮮。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北京市消協就對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進行過點評和發布,其中“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就在其中。消協曾點評,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可見,對于合同條款的解釋權并非一方當事人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由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而不應由一方當事人說了算,更不應以格式條款來排除消費者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權利。
衛浴商家需尊重消費者利益
依據3月15日起實施的新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北京市工商局方面解釋,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新修訂《消保法》的第二十六條是關于消費合同中有關格式條款的規定,該條款說明了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的具體義務和違反本條義務的法律責任。
就“最終解釋權”的問題,12315工作人員表示,“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涉嫌不公平格式條款,如果發現商家的這種行為,衛浴消費者可以向12315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