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學院教授:
允許長春兩被撤職官員復出的組織及領導,
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近日,吉林長春的兩名復出官員引起輿論關注。他們分別是曾因重大事故被撤職的吉林長春德惠市委前書記張德祥、前市長劉長春。
專家指出,干部撤職未滿一年復出涉嫌違規,相關部門應公開復出程序和理由。目前,長春市相關部門對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均未作出回應。
一年之內,撤職官員能復出嗎?
2013年6月3日,吉林長春德惠市的寶源豐禽業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共造成121死76傷。當年7月6日,有關部門通報,張德祥被撤職,劉長春被撤職、撤銷黨內職務。
不到一年時間,記者發現兩名官員已然低調復出。
據公開資料顯示,張德祥于今年4月復出,擔任長春凈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劉長春于今年6月4日復出,擔任長春公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
消息經媒體披露,引發網民熱議。有網民認為,被免職官員的悄然復出,是“對民意的漠視和愚弄”。
這兩名免職官員的復出是否合法?
記者查詢我國《公務員法》第58、59條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受撤職處分的期間為24個月。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這兩名官員復出并不是原級別、提拔,那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其中第59條明確指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這違背了黨紀國法”
“《公務員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鋒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強調了公務員的概念,“復出官員擔任了國企職務,但在國有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任命的領導也是要受到《公務員法》的約束”。
張鋒認為,德惠市被撤職的官員未到兩年的處分期,便出來再次擔任公職,是“違背黨紀國法的”。
“被免職未滿一年便復出,顯然不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違反了《公務員法》,違反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違反問責制。”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為了解此次官員復出的詳情,8月14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分別致電吉林省長春市委組織部和長春市國資委。
長春市委組織部干部處工作人員以“兩名被免職官員已不再是市管干部”為由,未予答復。
隨后,記者致電長春市國資委。國資委辦公室工作人員回答,“兩名干部任用是由人事處負責管理”,要求記者與人事處聯系。而人事處工作人員則稱:“相關信息的發布應由辦公室負責,對此事不予回復。下午4時45分,記者再次撥打長春市國資委辦公室的電話時,已無人接聽。
竹立家認為:“對于此次讓這兩名被撤職官員復出的組織及領導,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也表示,兩名官員在一年之內就復出,確實涉嫌違規。對于這種未滿時限就復出的,應該調查其提前復出的原因。
“當務之急是,長春市有關部門應該給出一個答復,究竟為什么要提前復出?”許耀桐說,“是有關單位的決定、確實是工作需要提前復出、或者是特殊情況,還是其他什么情況?如果是違規,應該及時承認錯誤,立即改正。”
對此,張峰教授也提出,對這種違規復出的行為,應該由上級部門宣布無效,并且責令糾正。
干部復出流程應公開透明,不能“偷偷摸摸”
面對輿論對“被免職官員復出”的質疑,專家解釋,按照現有法律法規,被免職官員并非“永久不再錄用”。
許耀桐認為:“對于受到一定處分的官員,我們不能一棍子打死。應該按照問責制度中的時限規定和問責期間的表現,來判斷是否重新任用這名干部。”
如何規范被免職官員的復出?
在許耀桐看來,對于一些曾經被免職、又“悄悄復出”的官員,應該從制度上“防范于未然”。
張鋒強調,對于被撤職官員的復出,首要的條件就是“要處分期滿,之后要按照法定的干部任命程序進行”。
竹立家認為,《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出臺已屆五年,現在也面臨著修訂的實際需要。
他認為,應該對被問責免職官員的復出進行制度設計和約束。“比如由人大來負責官員復出的審查考核工作,充分監督,防止被問責的官員任意復出。否則,免職處罰將威懾力不再。”
專家也呼吁,組織部門應該建立公開透明的干部復出流程,公開發布官員復出的原因,敞開社會監督的大門。
“就目前看來,對官員復出最大的問題,就是執行不嚴和透明度問題。”許耀桐最后說,“對于免職官員的復出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事先公開告知,而不應該這樣‘偷偷摸摸’,唯恐人知。”
實習生 高培蕾 彭文 本報記者 莊慶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