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對于“村官”拒不公開村務情節嚴重或有打擊報復行為的情形,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罷免建議,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要求,對村民委員會有關責任人員依法提起罷免。
村務公開是中國村民自治制度體系的重要環節。廣東是中國較早出臺村務公開條例的省份,但近年來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作不透明,征地不公開情況時有發生。意見稿規定了16類村務公開事項,包括財務收支和債權債務情況,集體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的承包經營、征收征用、安置標準、征收面積和各項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收入、使用情況,救災救濟、社會捐贈款物、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優待撫恤、農村醫療救助等專項經費的數額以及分配、使用情況等等。意見稿對村務公開內容的保留時限也有了硬性規定。其中明確,村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保留30日以上,當中涉及到財務、土地、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信息應當保留6個月以上。通過網絡公布的村務內容保留期一般不少于1年。
意見稿還提出,對村務公開中發現有揮霍、侵占、挪用、貪污集體財物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公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辛均慶 實習生/呂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