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大的歷史中,我們知道,60多年來,鄉鎮人大每年舉行會議的次數是逐漸減少的。這對鄉鎮人大作用的發揮有些影響。那么,為什么1979年修改地方組織法規定鄉鎮人大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就可以了呢?鄉鎮人大會議次數逐漸減少經歷了怎樣一個過程?
人民代表會議組織的規范化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的行政區劃大體上分為六級:省、市、大城市的區、縣、縣設的區、鄉(行政村)。除這六級外,還有大行政區,1954年撤銷了大行政區。
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定,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之前,由各級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大行政區不設各界人民代表會議。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了《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從1950年11月到12月政務院又先后制定了《大城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鄉(行政村)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會議的組織問題分別作出了規定。這對于新中國地方政權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起了重要作用。
在省、市、縣三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通過后,毛澤東指出,頒布這三個組織通則很重要,這些通則就是目前適合的通用的法律,各地方人民政府雖然可以按照具體情況有所增益,但是已規定的必須無例外地執行。
組織通則對舉行人民代表會議次數的要求
這些組織通則有關舉行會議的規定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每屆任期兩年,每年舉行1次會議。省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設立的協商委員會(大體上相當于現在的人大常委會),每3個月舉行1次會議。
第二情況,市、大城市區、縣、縣轄區這四級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都是每屆任期1年、每3個月舉行1次會議。有關協商委員會的規定,又具體分為四種情況:一是,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設立的協商委員會,每月舉行1次會議;二是,大城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也設立協商委員會,但對它每年舉行會議的次數沒有作規定;三是,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設常務委員會(不稱“協商委員會”),沒有規定它每年舉行會議的次數;四是,縣轄區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不設常駐機關。
第三種情況,鄉(行政村)人民代表會議每屆任期1年,每月舉行1次會議,不設常駐機關。
綜合以上,有兩個特點:第一,任期短,省級人民代表會議為兩年,其他五級人民代表會議都是1年;第二,召開會議的頻度高,例如,規定鄉級人民代表會議每年召開12次;市級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每年召開4次,還要召開12次協商委員會會議。
1951年4月,政務院發出的《關于人民民主政權建設工作的指示》明確要求,要按照組織通則的規定,按期舉行人民代表會議,其中,大城市每年至少須召開3次,縣至少須召開兩次。此外,為了解決某一個專門的問題,并應召開簡短的臨時會議。
從總體上看,政務院的這個指示是督促各地按期舉行人民代表會議,以便很好地發揮人民代表會議的作用。同時,我們也看到,這個指示把組織通則關于市、縣兩級人民代表會議每年舉行4次的規定,修改為市可以舉行3次、縣可以舉行兩次,降低了要求。
從1949年到1954年期間,還有不少地方對舉行人民代表會議不夠重視。1954年9月,在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董必武代表在發言中對有些地方借口工作忙,不按規定舉行人民代表會議的現象進行了批評。他說,在我們人民民主國家中,任何不重視人民民主權利、違反人民民主制度的現象都是不能容許的。
需要著重指出的是,這一時期,沒有降低對鄉人民代表會議召開次數的要求,每月須召開1次會議,每年召開12次。
地方人大舉行會議次數的初次確定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的召開,標志著地方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已全部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替。這次會議通過的憲法規定,省人大每屆任期四年,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鎮人大每屆任期兩年。地方組織法規定,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大會議每年舉行兩次,交通不便的省可以每年舉行1次;鄉鎮的人大會議每3個月舉行1次、每年舉行4次。
與組織通則的規定相比較,1954年制定的地方組織法降低了對人大每年舉行會議次數的要求。需要特別指出來的是,這一時期地方各級人大均不設常委會,那就談不上舉行人大常委會會議了。
在實踐中,地方組織法規定的省、直轄市人大每年舉行兩次會議的規定沒有得到嚴格執行。195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省、直轄市人大會議可以每年舉行1次。按照這個決定,省、直轄市人大會議每年減少了1次。對此,國務院總理周恩來解釋說,最近兩年,不少省反映,由于人大會議的一些議題具有年度性質,有的一經規劃就按計劃執行,很難在半年時間內找出一個明顯反映全面結果的段落作為議程、提到人大會議上討論和決定。又由于多數省的區域遼闊,代表參加會議旅途較長,費時較久,加上很多代表是下一級黨委、政府的負責人,有些是各個生產戰線上的工作骨干,到省開會次數多了,會使他們完成所擔負的任務受到一定的影響。
雖有上述變化,但鄉鎮的人大會議每3個月舉行1次、每年共舉行4次的要求沒有變化。
加強鄉鎮人大工作的路徑選擇
從1979年7月至今的35年來,地方組織法雖幾經修改,但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鄉級人大會議統一規定為每年至少舉行1次,這一規定沒有作過修改。
對這一規定有兩點應予注意,第一,是會議每年“至少”舉行1次,不是每年“只能”1次,舉行“1次”是最低要求,沒有限制多次舉行會議。第二,1979年下半年以來,省、設區的市、縣這三級人大設立了常委會,法律要求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1次。這三級人大由于設立了常委會,每年舉行1次人大會議,可以說還不影響人大作用的發揮,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轉。
根據1979年修改的地方組織法,鄉鎮人大不設常委會,這個組織法的本義是鄉鎮人大應適當多舉行會議,把每年舉行1次會議作為最低要求,這是下限不是上限。
據近年初略統計,在全國3萬多個鄉鎮人大中,1年舉行1次會議的占91.9%,1年舉行兩次及兩次以上會議的約占7.2%,1年內沒有舉行會議的約占0.9%。可以看出,近92%的鄉鎮人大每年只舉行1次會議。這雖然做到了不違法,但只是簡單地守住了“下限”這是法律規定的本義。據了解,有一些鄉鎮人大1年只開1次會議,會期還是短短的半天,沒有深入審議報告或根本就沒安排審議。有人把這種情況戲稱為“吃饅頭(午飯)、舉拳頭(舉手表決)”。會期短、審議不深入,容易使人大會議流于形式。這反映出一些領導干部只滿足于不違法的“底線思維”,對如何發揮人大作用考慮不夠。這提示我們,今后制定修改法律時,不作“至少”性的規定,作“多少”的具體、明確的規定。
據記載,1954年8月,北京市舉行第一屆人大第一次會議,原定會期5天。在會議上,代表們討論熱烈。毛澤東了解到這一情況后,建議延長會期,使所有代表把意見講完、講充分。這樣,會期延長了兩天。彭真在這次會議上說:“民主是要時間的。如果是市長‘專政’,根本不要這樣長的時間。”“民主不是形式,是實質問題。代表們講話的作用很大,我們看不出的缺點,代表們看出來了。這是動力。”這清楚地告訴我們,開好人大會議十分重要。
從以上我們看到,60多年來,鄉鎮人大舉行會議的次數逐漸減少。在事實上,先是由每年舉行12次會議減少到每年舉行4次會議,再減少到每年舉行1次會議。
鄉鎮人大離人民群眾最近,基層群眾是通過鄉鎮人大的工作來直接了解、認識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實現自己當家作主政治權利的。加強鄉鎮人大工作和人大建設,既是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體現,也是發揮鄉鎮人大作用的現實需要。具體路徑可以考慮這樣三個方面:第一,適當增加舉行會議的次數、天數;第二,加強組織和工作能力建設;第三,在法律上確認主席團在人代會閉會期間的活動,使其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闞珂 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