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地球生命共同體】
守護動植物王國的司法盾牌
——透視司法保護下的云南生物多樣性
光明日報記者 張勇
云南素有“動物王國”“植物王國”之稱,是祖國西南生態屏障。為守護動植物王國和生態屏障,多年來,云南全省各級法院(以下簡稱“云南法院”)以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為抓手,以最嚴密法治保護著彩云之南的生物多樣性。
“綠孔雀案”成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經典案例
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即將召開之際,9月25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6個富有鮮明的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特色的典型案例,涵蓋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保障長江十年禁漁禁令實施等。全國首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預防性公益訴訟案件“綠孔雀案”也在列,該案被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推選為全球最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之首。
幾年前,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公司(簡稱“新平公司”)在云南玉溪市新平縣開發紅河戛灑江一級水電站,電站水庫淹沒影響和建設征地涉及新平縣、雙柏縣8個鄉鎮,淹沒區大部分屬于紅河 (元江)干熱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態保護紅線范圍,綠孔雀為其中重點保護物種。2017年7月,生態環境部責令新平公司就該項目建設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評價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發電。北京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簡稱“自然之友”)認為該電站一旦蓄水,將導致綠孔雀棲息地被淹沒,綠孔雀存在滅絕可能,并危害生長在該區域陳氏蘇鐵,破壞當地珍貴的干熱河谷季雨林生態系統,于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2020年3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系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自然之友已舉證證明案涉水電站的淹沒區是綠孔雀頻繁活動區域,構成其生物學上的棲息地,一旦淹沒很可能會對綠孔雀的生存造成嚴重損害。同時,原《環境影響報告書》未涉及陳氏蘇鐵的保護,水電站若繼續建設,將使該區域珍稀動植物的生存面臨重大風險。故判決新平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電站項目建設,待其按生態環境部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后評價及備案工作后,再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依法做出決定。2020年12月31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該案系全國首例珍稀野生動植物保護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云南法院依法判定新平公司停止案涉水電站建設項目,責令完善相關手續,為全球瀕危物種的預防性保護提供有益經驗。
環境司法利劍創下多個全國首例
9月25日,昆明環境資源法庭在云南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揭牌,這是全國第三家、西南地區首家環境資源法庭。該法庭成立標志著云南法院落實世界環境司法大會精神邁出堅實步伐,云南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再上新臺階。“昆明環境資源法庭集中管轄全省環境資源一審案件、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加快推進云南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專業化、專門化、體系化。”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王澤祥介紹說。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向凱表示,多年來,云南法院依法履行環境資源審判職責,為筑牢西南生態安全屏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云南法院不僅在全國率先成立了首個“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賬戶”,建成了全國首個“環境公益訴訟林”,還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損害賠償訴訟的功能,探索具有云南特色的“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機制和“跨部門跨區域協同保護”機制,設立珠江源生態教育示范基地、香格里拉補植復綠示范基地等修復基地,在長江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2017年10月1日夜,閔某、錢某禮在昆明滇池水域船房河使用電魚器捕魚,被當場查獲電魚器一套,漁獲鯽魚14條、泥鰍67條。昆明市盤龍區檢察院以閔某、錢某禮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盤龍區法院審理認為,閔某、錢某禮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滇池禁漁期,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撈,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非法捕撈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依法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分別判處閔某、錢某禮罰金2000元;各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價值4000元的高背鯽魚、花白鰱魚及鳙魚魚苗,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長江十年禁漁是保護長江母親河的重要舉措。此案系在滇池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云南法院在適用財產刑、施以罰金的同時,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體現了環境司法的補償與修復功能。
最嚴密法治筑牢生物多樣性司法盾牌
為有效保護云南生物多樣性,云南法院堅持制定最嚴格制度,實施最嚴密法治。
今年9月,云南高院制定了首部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司法文件《關于持續深化環境資源審判改革創新 不斷加強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的十六條措施》(簡稱《十六條》),有力配合了全國首部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地方性法規《云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十六條》為全省法院履行好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職責提供了指引。也為云南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走在全國法院前列、發揮示范作用提供智力支撐。”向凱說。
據向凱介紹,《十六條》針對物種多樣性的保護,提出嚴厲打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違法采集、交易、利用野生三七、石斛等野生藥用植物、蘭科植物的犯罪行為,加大對亞洲象、綠孔雀、鴿子花等云南特有瀕危野生動植物的司法保護力度。加強棲息于九大高原湖泊的棕頸犀鳥、青頭潛鴨、寧蒗裂腹魚等瀕危物種的多部門協同保護;加強中華鱘、白鱀豚、揚子鱷等瀕危物種及其生境的全流域協同保護。
同時,針對生態系統多樣性的保護,《十六條》規定依法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態環境,護航候鳥安全遷徙;依法及時化解涉滇池等九大高原湖泊生態環境矛盾糾紛;加大對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地的司法保護力度,為云豹、滇金絲猴、云南華蓋木、巧家五針松等瀕危物種提供庇護。
云南環境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為瀕危物種及其生境的整體恢復注入司法力量,為守護云南生物多樣性筑牢了堅固的司法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