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網信辦了解到,為了規范個人信息出境活動,保護個人信息權益,促進個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國家網信辦起草了《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規定(征求意見稿)》,6月30日發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個人信息處理者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過簽訂標準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 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不滿100萬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未達到10萬人個人信息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未達到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的。
另外,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前,應當事前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個人信息處理者和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范圍、方式等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出境個人信息的數量、范圍、類型、敏感程度,個人信息出境可能對個人信息權益帶來的風險;境外接收方承諾承擔的責任義務,以及履行責任義務的管理和技術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個人信息的安全;個人信息出境后泄露、損毀、篡改、濫用等的風險,個人維護個人信息權益的渠道是否通暢等;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法規對標準合同履行的影響;其他可能影響個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