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武增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正草案)》的說明。
監督權是憲法賦予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監督法是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重要法律依據。在介紹修改監督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時,武增表示,修改監督法是新時代加強黨對人大監督工作的全面領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執行的必然要求;是新時代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的客觀要求;是深入總結實踐經驗、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客觀要求;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要求。
監督法修正草案共30條。
在完善人大監督的指導思想、重要原則和核心理念方面,修正草案增加“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等內容,并增加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保障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為進一步完善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制度機制,修正草案將監督法第二章章名修改為“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包括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作的各類專項工作報告。修正草案增加規定,根據常委會的工作安排,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先期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一并印發會議。
在完善人大財政經濟工作監督的內容和機制方面,修正草案增加規定,常委會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實行全口徑、全覆蓋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國務院應當在每年十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國有資產管理的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本級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每年向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國有資產管理的情況。同時,修正草案明確了對政府債務情況、金融工作情況的監督,并增加了相應規定。
修正草案進一步完善了人大執法檢查工作機制。一是上級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下級人大常委會聯動開展執法檢查;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開展執法檢查。二是執法檢查前,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對重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三是常委會可以對執法檢查報告作出決議。
修正草案還對“專題詢問”作出相應規定:一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聯組會議、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二是專題詢問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增強針對性、實效性,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進行,也可以結合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或者其他報告進行。三是常委會開展專題詢問前,可以組織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和匯總的有關方面意見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四是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向常委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 人民日報 》( 2023年12月26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