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長收入不高有人勞累猝死
怎樣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
最近一段時間,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持續為社會所關注:有外賣員在送餐途中倒下猝死;有快遞員一天工作時間超過14個小時、派件量七八百件,不堪工作重負考慮辭職;有網約車司機一天跑10個小時,收入流水不到200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數據顯示,我國靈活就業規模已達2億人。近年來,針對這一群體的勞動保障痛點難點,我國相繼出臺多部政策文件,不斷推進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保障權益制度。
“然而,由于平臺用工的創新性會造成一定時期內制度規范出現空白,現有的勞動法律和社會保障制度對新業態仍缺乏清晰而精準的認定,導致眾多新就業形態從業者未獲得相應的勞動保障,制度覆蓋的緊迫性愈發凸顯,亟須構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法治化體系。”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社會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社會主流就業方式之一
記者:近年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焦點話題。這種情況體現了怎樣的社會發展趨勢?
王天玉:新就業形態已經成為當今中國勞動變革的代名詞。在網絡技術和平臺經濟的推動下,靈活就業以平臺用工的形式實現了脫胎換骨的轉變,日益成長為社會主流就業方式之一,諸如外賣送餐、網約車、即時配送、網約家政等代表性行業早已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既有效提升了城市服務的豐富性和便捷性,又提供了大量工作崗位,發揮了就業蓄水池的作用。
黨中央和國務院對新就業形態的積極意義予以充分肯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確立了“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的總基調。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完善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
記者:在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方面,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是否存在短板?
王天玉:新就業形態代表的“新勞動”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引發了“新需求”,突出表現是勞動報酬、休息時間、職業傷害以及糾紛處理等方面存在制度短板。究其原因,新就業形態因其靈活就業的內在屬性,有別于傳統的“企業+雇員”模式,導致其難以納入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保障范圍。有關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新業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記者:為了解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問題,我國在政策上進行了怎樣的探索?
王天玉:我們必須要明確的一個前提是,我國新就業形態在規模上、行業上、業態上都居于世界領先地位,這一特殊國情決定了我國必然要獨立探索適應本土實踐需要的勞動保障體系。
面對新業態的復雜多樣又持續變化的發展態勢,早在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就明確了“避免用老辦法管理新業態”的政策定位,強調“分類量身定制適當的監管模式”。在這一漸進式治理思路的指引下,新就業形態勞動權益保障政策實現了“小步快走”,基于勞動靈活性探索相應的保障措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8部門于2021年印發的《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突破了傳統“勞動關系—民事關系”二分法,創造性地引入“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開啟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三分法治理模式。
初步形成勞動保障體系
記者:在現有政策定位框架下,我國具體是如何探索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的?
王天玉:社會公眾對新就業形態熟悉度較高的行業是外賣送餐、網約車等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服務形態,也自然將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作為新就業形態勞動權益的典型代表。近年來,隨著多項政策的出臺,新業態代表性行業的勞動保障水平不斷提升、權益保障維度持續拓寬,已經逐步發展為平臺用工治理的里程碑和風向標。2021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于落實網絡餐飲平臺責任切實維護外賣送餐員權益的指導意見》,要求平臺建立與工作任務、勞動強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機制,確保外賣送餐員正常勞動所得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021年12月,交通運輸部等8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交通運輸新業態從業人員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完善平臺和從業人員利益分配機制,強化網約車駕駛員職業傷害保障。
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關乎勞動者生命健康保障。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率先提出,抓緊研究完善平臺企業用工和靈活就業等從業人員社會保障政策,開展職業傷害保障試點。《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規定“以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等行業的平臺企業為重點,組織開展平臺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2021年7月1日起,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啟動,試點選取北京、上海、江蘇、廣東、海南、重慶、四川7省市部分規模較大的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平臺企業,將執行平臺訂單任務的全部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納入保障范圍。截至2023年年底,試點已覆蓋731萬名網約車司機、外賣騎手等新就業群體。
除此之外,新就業形態勞動風險多元化解機制全面覆蓋。實踐中,依托互聯網平臺就業的平臺用工形式突破了傳統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模式,形成了平臺中心化的勞務供需匹配機制,在增進勞動效率和服務類型的同時,也暴露了勞動權益保障不足的弊端。部分在平臺自主接單、靈活就業的勞動者因不存在勞動關系,無法納入勞動爭議處理的規范化程序。還有部分勞動者即便符合勞動關系要件,但考慮到勞動仲裁、訴訟的周期和成本也容易放棄維權。人社部等6部門今年1月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調解工作的通知》,探索構建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一站式多元聯合調解工作模式,明確了新工作模式下的任務目標、職責分工和機制流程,補足新就業形態勞動風險管控和勞動權益保障的制度短板,全面提升此類勞動糾紛調解的便捷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綜上,可以說我國已初步形成了新就業形態勞動保障的規范體系,呈現出符合本國國情的發展圖景。并且,新就業形態勞動保障的規范體系還在完善中。例如,人社部近日印發《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和勞動報酬權益保障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規則公示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服務指南》,針對新就業形態勞動保障的痛點難點提出解決對策。
加快探索專門領域立法
記者:在這些政策文件的基礎上,怎樣做才能更好保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
王天玉: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擴大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后,重點應是從現有試點地區的少數平臺企業推廣到該地區“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行業內所有平臺企業,進而完善試點方案,待方案相對成熟后,分批次地將行業性試點擴展到其他地區以及平臺用工主要行業,實現全員參保、風險共擔、待遇公平。
隨著數字時代的來臨,勞動形態正在發生根本性變革,主導趨勢是工業化以來形成的團體性勞動組織結構正在快速瓦解,代之以平臺化、數據化、靈活化為核心要素的個體性勞動。勞動形態的變革標示著新技術條件下勞動組織與勞動方式的數字化轉型,也對勞動權益保障和勞動治理機制提出了新挑戰、新要求。“新勞動、新需求、新保障”應當成為數字時代我國勞動規范體系轉型升級的關鍵詞,既要在理論層面歸納總結個體性勞動在信息技術、人工智能賦能下呈現的新特點,也要在實踐層面探索適應我國新就業形態發展的勞動保障規則,填補現行法遺留的制度空白,形成新就業形態勞動法律體系。
也就是說,新就業形態下的勞動關系難以依據現行勞動法律體系進行規范和調整,在現有新就業形態勞動保障規范體系的基礎上,加快探索新就業形態領域的專門立法,補足現行勞動法律在規范新就業形態領域時的制度短板,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提供權威性、統一性的法律制度依據。同時,可以在條件成熟時,在勞動法典的目標下整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基本勞動法律,規范和調整包括新就業形態在內的各類勞動法律關系。
基于此,一個適應我國國情的,契合中國治理邏輯的新就業形態法治體系正在孕育生長。(法治日報 記者 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