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商報訊(記者 曾春)臨近春節、元宵節,煙花爆竹的燃放,也會相對頻繁集中。近日,華商報記者獲悉,商洛市政府明文通告,主城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對違反規定的,將由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
1月19日,商洛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民警介紹,臨近春節,關于煙花爆竹的燃放將執行市政府的通告,通告中明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有:國家機關、重要軍事設施;醫療機構、幼兒園;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商場、旅館、影劇院、網吧、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機動車停車場;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間;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其外部安全距離以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在商洛市主城區,即:東龍山以西(含東龍山),構峪橋以東(含構峪橋),龜山以北(含龜山),金鳳山以南(含金鳳山)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春節、元宵節等法定節假日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婚喪嫁娶活動及經批準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除外。在允許燃放期間,除大年三十至正月初六外,元宵節等其他法定節假日期間0時至7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購煙花爆竹應到正規銷售點
通告指出,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人群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內的樓道、陽臺、窗口、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華商報記者獲悉,在商洛城區,長年有5個固定的煙花爆竹售賣點,春節前夕,將增加30多個臨時售賣點,無論臨時還是長期,都有安監部門頒發的證照。市民若要購買煙花爆竹,盡量到此類正規銷售點購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