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區水北二期一拆遷戶狀告惠州市國土局行政處罰行為違法,案件受理后,被告申請延期遞交答辯狀和舉證,直到一年半后仍未答辯和舉證,于是惠城區法院日前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位于惠州市區東江邊的水北二期地塊納入開發計劃后,有關部門對已簽訂拆遷協議的245戶村民進行了補償,但仍有約20戶人家拒絕搬遷。其中原告郭某有543.6平方米的房子,上世紀80年代開始陸續建成使用。根據拆遷方案,他所有的543.6平方米的住宅將按1:0.5~0.6的比例獲補償。郭某認為這一補償比例不合理,拒絕拆遷。
2013年3月20日,惠州市國土資源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稱,郭某非法占用543.6平方米土地興建房子,郭某未經批準建房,無任何證件,責令在接到該處罰通知15日內自行拆除房屋,退還土地。
郭某說,他所在的水北一組,原本是農村,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各家各戶建房,無需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而且當時去申請也辦不到。郭某狀告惠州市國土局,要求撤銷惠州市國土局的處罰決定書。
惠城區法院受理郭某起訴后,拆遷方在案件起訴書送達當天與郭某達成了協議:拆遷方同意按1:0.97的比例補償郭某。但簽了協議后,郭某卻又后悔了,堅持要繼續打這個官司。
去年4月27日,惠州市國土局向法院申請延期答辯和舉證。法院同意延期到去年5月25日。但直至今年9月,被告一直沒交答辯狀和舉證。而且最后被告方在今年9月12日開庭當天,也沒有遞交答辯狀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對此,惠城區法院認定,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證據、依據,應依法予以撤銷。(記者 秦仲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