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新《環境保護法》生效實施當天,環保民間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綠家園”針對福建南平市損壞林地的采礦主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得到受理。這是新環保法實施后第一起被法院受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這一解釋對《環境保護法》以及《民事訴訟法》中的環境公益訴訟作出了具體規定。
環境公益訴訟呈現破冰之勢,破冰之后,是否能迎來春天?
門檻降低
700多個環保民間組織符合環保法及司法解釋要求,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是指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由于破壞環境的行為往往沒有特定受害者,環境公益訴訟的意義尤為重大,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武器。
《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前,法律將民事訴訟的原告限定為“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公益訴訟并不被認可。
根據中華環保聯合會組織開展的“環保民間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角色和作用”課題研究,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從2000年左右開始到2013年,大約只有50多件。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絕大部分是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比較少,實際上只有中華環保聯合會、自然之友、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和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四家組織,以原告的身份提起過訴訟,占全國7000多家環保組織的萬分之五。
2013年1月1日,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生效,在第55條中首次設置環境公益訴訟有關條款,這被普遍認為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起點。當時,樂觀者認為:公益訴訟的春天就要來了。
然而,在此后一段時間里,由于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究竟誰能成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使得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環保民間組織提起的訴訟很難立案。“2013年一起案子也沒有被受理,有的先被受理后被駁回。”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馬勇表示。
在這一背景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如何界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從2012年8月到201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四次審議。四次審議稿中,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定變化很大。
在草案一審稿中,并沒有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草案二審稿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被限制為由環境保護部主管的中華環保聯合會和各地的環保聯合會,引發關注和質疑。
草案三審稿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規定作出了修改:“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滿足這一條件的社會組織,屈指可數。
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后,四審通過的環保法明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須符合4個條件:在設區的市級以上的民政部門注冊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事業,已設立5年以上,近5年內無違法記錄。
1月6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修改后的《環境保護法》以及《民事訴訟法》中的環境公益訴訟進行具體規定。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廖鴻介紹,截至目前,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生態環保類社會組織約7000個,符合環保法及司法解釋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大概有700多個,主要分布在野生動植物保護、水資源保護、沙漠化治理等方面。
困境改觀
從去年開始一些環境公益訴訟獲得受理,檢察機關成為原告的有力支持者
從去年開始,環境公益訴訟的困境有所改觀,一些環境公益訴訟獲得受理。在1月10日召開的2014中華環保民間組織可持續發展年會上,中華環保聯合會副秘書長謝玉紅介紹,2014年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共做了8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其中有4起已經取得了勝訴的結果。
在近期立案或判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中,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地方檢察機關成為原告的有力支持者。
去年12月25日,中華環保聯合會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訴訟案件在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開庭,并當庭宣判被告對環境進行修復。在這一案件中,中華環保聯合會首次得到來自檢察院的支持。
去年12月30日,江蘇省泰興“天價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宣判,終審判決結果在賠償數額上維持原判:6家涉事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合計超1.6億元。這創下全國環保公益訴訟案賠付額之最。這起案件中,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作為民事公益訴訟原告,泰州市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機關,起訴6家企業。在二審中,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發表了出庭意見,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在今年1月1日自然之友等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福建南平市人民檢察院是支持起訴單位。
馬勇認為,“檢察機關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支持方,可以增強訴訟的威懾力和勝訴率。”
“環境公益訴訟能夠彌補政府執法能力的不足。”環保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副處長李靜云表示,再強大的政府,也不可能有足夠的執法人員去發現每一個角落的違法者。全國環保執法人員總共不到8萬人,平均每個執法人員要監管75家企業,即使每人每天檢查兩家企業,一家企業一年也只能被檢查7次,剩下的358天就全憑企業自覺了。開展環境公益訴訟,走群眾路線,政府和公眾合作,目的是震懾違法排污企業,提高違法成本,共同監督和遏制環境違法行為。
路還很長
公益訴訟案件會快速增長,環保民間組織面臨專業能力及資金支持等挑戰
隨著新環保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釋的施行,環境公益訴訟會真的“迎來春天”嗎?
在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說,在新民事訴訟法實施至2014年年底兩年的時間里,由于訴訟程序、原告資格、賠償方式等不明確,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件量不多。但他相信,這類訴訟的數量隨著司法解釋的公布會有一定上升。
環保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表示,預計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例將會快速增長。雖然現在還沒有太多案子出來,實際有很多正在醞釀,很多環保民間組織都在躍躍欲試。公眾對這些案子的關注度也會快速上升。
法院的大門已經敞開,但環保民間組織還面臨著專業能力以及資金支持等方面的困難。進行一場環境公益訴訟,可能要付出巨大的人力、財力,很多環保民間組織難以承受。
“新環保法生效,對環保民間組織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馬勇表示,啟動司法保護環境,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一個訴訟可能一打就是幾年,這需要專業人才,也需要可持續的資金支持,這是環保民間組織面臨的很關鍵的問題。訴訟肯定會有敗訴的,很多環保民間組織靠項目支撐,如果沒有資金支持,一個敗訴可能就把一個環保組織打沒了。
2011年9月,自然之友、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共同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起訴云南曲靖兩家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大量外排含鉻廢渣、廢水,嚴重威脅當地環境和居民健康。如今,3年多過去了,這個案件久拖不決。自然之友在訴訟過程中,遇到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需要高額費用等難題。
在阿里巴巴公益基金會的支持下,自然之友近日發起成立“環境公益訴訟支持基金”,對各地發現案源并擬提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進行資助,提高民間環保組織的訴訟能力。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是該基金支持的首起案件。“公益訴訟需要多方面資源的支持,需要專業的法律人士、環境生態評估和鑒定等等,這些都需要資金。”自然之友環境公益訴訟項目負責人葛楓說。
“環境公益訴訟的春天來了,但我們環保民間組織準備好了沒有?”馬勇說,“未來的路還很長。”(本報記者 劉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