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連云港發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涉事方為連云港市公安局副局長夏興潤。對此,連云港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高度重視,責成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對夏興潤作出了停職檢查、配合調查、接受組織處理的決定。
10月2日14時12分事故發生后,夏興潤于14時14分撥打110報警,14時15分撥打120急救電話。民警到達現場首先協助120搶救傷者,并于當日15時59分在市東方醫院抽取了夏興潤血樣,10月4日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經鑒定,夏興潤血液中未檢見乙醇成分。
為保證事故客觀公正處理,省公安廳派交管局工程師前來監督指導,參與事故調查,并由專家組集體討論責任認定,結論為雙方負同等責任。委托第三方權威機構揚州大學機械工程學院對當事人夏興潤的車速進行檢測,結論為該車車速53.7公里/小時,而事發路段限速為60公里/小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夏興潤負民事賠償責任。
夏興潤作為人民警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給死者及其家屬帶來了傷害。經調查核實,事故發生時,夏興潤駕駛的私家車號牌為蘇GGT357(該車實際號牌為蘇GGG666)系挪用號牌,屬嚴重交通違法行為。10月18日,市局交巡警部門依法對其作出了罰款5000元、記12分的處罰。(程長春 倪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