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化名)曾是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的職工,在職期間私拿蓋有公章的合同與客戶簽約,并把賺的錢裝入了自己的腰包。為挽回利益,該公司將張明訴至法院,要求張明返還不當得利金額8000余元。近日,房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明于判決生效起十日內,返還該房地產經紀公司所受的損失。
該房地產公司訴稱,張明原是該單位職工(現已離職),其在職期間負責相關小區與住戶的聯系工作。2012年8月底,張明私自拿了蓋有公司公章的合同與住戶鄭某、郭某等續簽了房屋租賃合同,并代收了房租共8000余元,此舉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故起訴要求其退還房款8000余元,并向公司支付賠償金5000元。
經房山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張明在工作期間,收取了住戶鄭某房租4000元,但未交付給公司。2012年11月期間,他又收取了住戶郭某房租、衛生費等,導致郭某起訴了公司,后法院判決公司返還郭某2703.9元,并支付了違約金2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張明在任職期間收取的各項費用,應返還原告公司,其中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規定,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記者 孔德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