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成都市委外宣辦了解到,成都近日進一步嚴肅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明確對于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將以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等方式嚴肅追究責任,并不因崗位變動或退休而“免責”。
為嚴肅責任追究,倒逼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落實,成都近日正式出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明確規范責任追究的主體、內容及形式。其中,在追究主體責任方面,明確了黨委(黨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班子其他成員及其他領導干部各8種責任追究情形。比如,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對上級黨委、紀委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認真落實,致使工作延誤,造成嚴重后果等。
在追究監督責任方面,明確了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7種責任追究情形,比如: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中,敷衍應付、搞形式、走過場,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群眾反映強烈,造成不良影響的;在向同級黨委報告案件線索的同時,不及時向上級紀委報告,甚至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等情況。
辦法規定,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對于發生系統性腐敗問題的,要嚴格“一案雙查”倒追責任。辦法規定,對發生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的、頂風違反“八項規定”精神搞“四風”的、發生區域性系統性腐敗問題的,將倒查追究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責任。(記者許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