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報(王 毅)近年來基層檢察機關受理的過失犯罪和“民轉刑”案件逐漸增多,針對這一特點,商南縣人民檢察院適時加大了對檢察環節中捕前調解工作的力度,盡力在審查逮捕過程中消除矛盾、化解糾紛,將矛盾化解情況和協議履行情況作為考察逮捕必要性的一個重要因素,確實做到“少捕、慎捕”,著力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為了使捕前調解工作做到及時、有效,該院偵監部門適時將關口前移,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并引導、配合偵查人員做好當事人思想疏導和矛盾化解工作,為捕前調解工作取得實效打下基礎。
在辦案過程中,符合捕前調解的案件當事人,即使內心有強烈的和解愿望,但往往因為斗氣,開始時大多不愿和解,他們要么漫天要價,要么放棄賠償以換來對犯罪嫌疑人的加重處罰,因此捕前調解的方法尤為重要。為此,該院將有關調解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及各類案件的賠償標準分類細化,并將以往調解成功的案例及有關附帶民事訴訟的輕刑判例匯編成冊,在調解中針對不同案件查找相關法律法規及典型案例,用身邊的案件向當事人“以案說法”,促使案件當事人冷靜、理性思考。3月份的一起案件,汪某駕駛機動車肇事致他人死亡,案件發生后,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賠償金額遠高于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雙方一時無法達成民事賠償協議。根據案情,該院偵監部門及時啟動捕前調解程序,調解中辦案人員將相關法律法規和賠償標準一一展示給被害人家屬看,并結合案件說法。經過辦案人員的不懈努力,被害人家屬最終提出了合理要求,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
對于在審查逮捕環節達不成和解協議而又確有逮捕必要的,該院偵監部門不是一捕了之,而是繼續與有關辦案部門保持聯系,了解案件進展情況,力爭做到案結事了,最大程度修復社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