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東莞出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禁止患者及其近親屬等鬧事、圍堵醫院。對于此舉,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是舉雙手贊成的,因為“醫鬧”不僅破壞了正常的醫療秩序,也是對其他病人正當就醫權利的侵害,已成為醫患關系間的一顆“毒瘤”。因此,帶有明確指向的官方辦法的出臺,對于維護醫療場所正常秩序、打擊不法分子有很好的導向作用,意義重大。
“醫鬧”,不許再鬧了!這樣一個帶有行政干預且導向正確的決定,讓那些在醫療糾紛中試圖不通過協商、訴訟而走極端路線的病患一方,或者說是被“職業醫鬧”忽悠而走上“醫鬧”之路并且一路走到黑的病人家屬們,不得不面臨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必須靜下心來思考,冷靜應對糾紛,尋求地方機構的調解,以此來解決醫患糾紛和矛盾。
由于訴訟時間漫長,多數人在發生醫患糾紛時不會第一時間走上司法途徑。如此一來,第三方社會調解組織如東莞醫調委的責任就更重大了。在這種情況下,保證第三方調解機構的公信力,其公平、客觀、中立的立場就顯得尤為重要。
從制度設計層面來看,東莞醫調委的功能,和法院審理前的調解功能十分近似。從調解過程來看,應當是這樣的,當患者對醫療事故的可能性提出質疑時,會先與醫院方面交涉,這時便有了醫患矛盾以及醫患雙方的博弈。如果交涉無果,雙方才會到醫調委進行調解。但在制度設計和功能上,“醫調委”不具備裁決職能,擔當的是主持談判和說服雙方接受某一解決方案的責任。一旦該環節的調處不被雙方認可,雙方面臨的或者唯一的選擇還是司法訴訟。
在這一環節中,需要雙方都能認同調解方案,醫調委才能調解成功,避免極端事件的發生。因此,最終還是回到了我們上述的論題,公平和正義的提供既是醫調委最高職能的體現,也是最低保障的需要。因為一旦公平正義無法保證,一切將化為泡影。
醫調委作為一個調解機構,除了自身的公平和正義,其無法回避的另一個問題是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取舍。如果醫患雙方在沒有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均出具了醫療鑒定結論,而雙方的結論又是針鋒相對的,那么采納哪一方的結論就成了事情的關鍵。于是乎,保障醫療事故鑒定的公平公正又成了上述公平公正的基礎。
如何保障各個環節的公平,這似乎是個無法面面俱到的難題。西方式的抗辯式鑒定機制或許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在西方,因為醫患雙方存在優劣勢的差別,為了彌補劣勢,病患一方可以聘請代言本方利益的專家,形成以專家對抗專家的平衡格局。這種以專業能力探討事故真相的過程,因為透明,反倒可以平息醫患糾紛。
此外,病患在聘請專家的過程中必須先咨詢專家,而專家若可根據所述情況和相關資料初步判斷不是醫療事故,就會先告知病患一方,進而給出理性建議甚至勸導,有時還能使病患一方終止訴訟。
任何公平正義的實現都離不開平衡博弈。打擊和約束“醫鬧”固然重要,但是形成公平的醫療事故鑒定機制,保障調解機構的公信力,則顯得更為根本。(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