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后,中國已先后通過一個決定和八個修正案對其作出修改和補充。昨日起,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擬取消9個死刑罪名”、“擬刪去貪污賄賂犯罪具體數額標準”、“收買婦女、兒童一律屬于犯罪”等提法,無疑是草案最大亮點。如何評價此次修法的方向與意義?多位律師、學者等業界人士作出了相關解讀。
為何它們不必“死”?
施行于2011年5月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此次刑法修改,擬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死刑罪名。若該草案獲得通過,中國死刑罪名將從55個降至46個。減少死刑罪名有何意義,為何減少的死刑罪名以經濟犯罪為多?
阮齊林(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近幾年來,我們國家死刑政策的重要目標和發展方向就是逐漸減少、控制死刑的使用,尤其是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修正案(八)廢除的13個死刑罪名和這次擬取消的9個罪名有著共同點,一是均為非暴力犯罪,二是在實際司法中很少適用。換句話說,即便這些罪名有死刑,這么多年里幾乎沒有真正適用過。像吳英案這樣的非法集資罪被判死刑,后改為死緩,已經屬于極其罕見。
國際社會認為,死刑只限制在故意殺人、綁架等暴力、致命的極嚴重罪行。而我們現在的死刑罪名還包含一些非暴力或致命的罪行,所以要做相應調整。
曾維昶(華恒律師事務所主任,刑辯律師):減少死刑罪名,我是比較贊同的,因為死刑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根本問題。死刑實際上是一種“以暴制暴”的落后方法,應該用更先進的方式加以代替,比如刑期的改變。國外有終身監禁,但我們就沒有。如果各方面的措施和制度能夠建立好的話,應該可以實現逐步取消死刑的目標。
經濟犯罪取消死刑,其實很好理解,金錢重要還是生命重要?這也是個積極的走向,符合國際上經濟犯罪不適用死刑的趨勢。實際上經濟犯罪取消死刑已經呼吁了很長時間了,以前都有共識,現在納入法律規定,我認為很好。
洪道德(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全世界取消死刑是一個發展方向,可以設想,今后還會有更多死刑罪名被取消。我們國家目前的現實決定還不能全部取消死刑罪名,但是必須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通過逐步縮小死刑的適用范圍,最終走到取消死刑的這一步。
現階段死刑應該適用于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二是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強奸、故意殺人等;三是貪腐犯罪。這次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并不在以上三個領域之內,罪行本身是不牽扯到人命的,我們沒有權力和理由,讓犯罪分子用生命來抵償他們的罪行。
詞解
■走私武器、彈藥罪: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走私核材料罪: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的核材料,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行為。
■走私假幣罪: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督管理,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假幣進出境的行為。
■偽造貨幣罪: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仿照貨幣的形狀、色彩、圖案等特征,使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觀上足以亂真的假貨幣,破壞貨幣的公共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組織賣淫罪: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強迫賣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撓軍隊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戰時造謠惑眾罪: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為何貪腐沒有“數”?
“要參照客觀情節和社會發展水平靈活決定”
現行的貪污賄賂罪“刑法處罰”條款,將個人貪污數額分為五千元以下、五千到五萬、五萬到十萬、十萬元以上四個檔位,各自對應不同的刑期處罰。以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為例,法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本次審議的草案,擬刪去“五千”、“五萬”、“十萬”等具體數額標準,按數額較大或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法條已應用多年,為何貪腐標準突然沒了“數”?
阮齊林: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其實是個詬病已久的問題。目前適用1997年確定的數額標準,按當時的經濟水平,10萬以上判10年以上,還是比較合理的。但時隔17年,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都有了很大變化,現在看來數額顯得過低。如果不及時調整,可能會對貪污受賄犯罪處罰過于死板,罪犯受到明顯超過其危害程度的處罰。此外,十萬判十年,一百萬甚至上千萬也就十多年。過了十萬,數額大小似乎無關緊要,這樣也不合理。
既然數額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標準,那就應當進行調整。按照刑法中最普遍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檔,由最高法、最高檢通過司法解釋,來確定具體標準如何掌握。
曲新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數額當然很重要,但明確規定的一刀切數額就顯得比較機械。犯罪和侵權、合同違約等等還不一樣,比較講究各種各樣的情節,尤其是客觀的危害。貪污罪的情況各有不同,比如有的貪污重要的國家財產,有的相對而言就沒那么重要。所以未來的方向還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參照具體的客觀情節,來靈活判斷和決定具體的量刑。
為何懲貪特別嚴?
“有考慮到民眾感情的成分”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在擬刪去貪腐具體數額標準的同時,對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同樣都屬非暴力性犯罪,為何集資詐騙、偽造貨幣等罪名可以免于死刑,對待貪腐卻如此嚴苛?
曲新久:立法者對于貪腐方面的犯罪,短時間內還不會去廢除它的死刑。說白了,這里涉及到民眾的一般認識。社會目前對經濟犯罪寬容度相對來講高一些,對貪腐犯罪的寬容度還是比較低的。不去廢除后者的死刑,我認為有考慮到民眾感情的成分。減少死刑罪名,肯定是從更多數人認可的開始,有爭議的會暫時放在后面。但從長遠來看,貪腐死刑最終一定會取消,只是時間問題。
未來的發展方向不僅是死刑,無期徒刑也是要取消的,只是我們這一兩代人還看不到。實際上我們目前真正的無期徒刑還是很罕見的,能過40年的都太少了,一般二十多年,十七八年也就出去了。取消死刑和無期徒刑,實際上執行的刑期可以在比如說40年,所以并不表示對犯罪的懲處力度降低。
洪道德:草案一方面通過取消死刑罪名強調保障人權,另一方面突出懲治腐敗。貪腐對我們的政權、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和民眾的公平都是一種嚴重的侵犯,嚴懲貪腐是符合全體人民的需要,也是我們國家正常發展的保障,所以在草案中加大了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
為何收買算犯罪?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現行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草案將最后一句“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且一律作出犯罪評價。字面差別背后,有著怎樣的含義變化?
阮齊林: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屬于犯罪,主要是考慮到過去對拐賣打擊比較嚴厲,但對于收買者就顯得比較寬容。立法上表現為最高刑在三年以下,還留了一個“不阻礙解救或返家返鄉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脫罪條款,導致事實上收買婦女、兒童很少被定罪處罰。有句話叫“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同樣道理,如果沒有收買,那么拐賣會大大減少,甚至消失。所以不能只打擊拐賣者,還應當適當懲治收買者,才能對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起到一定效果。
曲新久:改了幾個字,寬容度相對降低了一點,譴責性更強。實際上區別不大,但“不追究”和“從輕、減輕”之間還是有差異的。以前“不追究”,表示不必立案,基本上警官就可以不管這件事情。而現在司法機關就可以立案了,將權力進一步上提到檢察官。如果檢察官認為需要起訴,就可以起訴對方。從立法者角度來說,比此前嚴厲了一點點,相當于表個態。
主筆:魏婧 宗媛媛 插圖:宋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