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同時認為,胡志強的結論主要依據的是文書、報告等,沒有參與尸體解剖。“能不能認為你對原來的尸檢過程獲取的證據是認可的,只是不認可它的結論?”“如果你連尸檢獲取的證據也不認可,你再根據它出具結論,你不覺得是矛盾的嗎?”
法官當庭表明,胡志強所說的內容,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應該作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爭論焦點四:林森浩行為是“故意殺人”還是“惡作劇”?
庭上,林森浩表示,之所以在飲水機中投放N-二甲基亞硝胺試劑,源于愚人節中黃洋口中的一個整人方法。林森浩稱跟黃洋平時無怨恨,獎學金雙方都有,也無考博名額之爭,所以,對于判決書上認定“林森浩因瑣事對黃洋不滿,逐漸對黃洋懷恨在心,決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黃洋”的事實是錯誤的。實質上上訴人只是出于“愚人節”捉弄黃洋的動機而實施投毒,沒有殺害黃洋的故意。
爭論焦點五:為何不提質譜圖以供參考?又為何不做定量分析?
庭審中辯護人指出,按照水桶中1200毫升的量算,黃洋喝下去的不到致死量。辯護人在庭審中多次表示,辯護人多次要求檢方出示關鍵證據質譜圖,檢方卻遲遲未被拿出。
“只有定性,沒有定量。”辯護人提出質疑,并希望檢方能回答為何不提質譜圖以供參考?又為何不做定量分析?辯護人稱,檢出N-二甲基亞硝胺的證據經過多人的手才到了公安手中,即便是醫學專業人員,也很難保證證據的純粹性。
檢方反駁稱,三份質譜圖比對證明毒物是N-二甲基亞硝胺。檢方同時否認故意不提供質譜圖的說法。檢方稱,黃洋的致死量沒有精確數據,因為不能拿人做實驗,因此定量檢測沒有意義。
辯方提出,同樣是黃洋的尿液樣本,“為何一開始司法鑒定所沒有檢測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測出了N-二甲基亞硝胺”,對于這個問題,檢方以證人證言稱,兩個機構使用的檢測方法不同,所以檢測結果有出入屬于正常。
檢方:檢方稱林森浩的辯護不能支持 望法庭維持原判
檢方認為,林森浩的供述與整人證言確有不一致,但雙方對于購買、試驗、試驗后放置地點等關鍵情節都能相互印證。本案鑒定作出了黃洋符合N-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我們認為是充分的”;同時指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黃洋死亡與暴發性乙型肝炎有關。因此檢方認為重新鑒定沒有必要。
在林森浩提出的并非真正殺人,而是出于惡作劇的心理,檢方強調,所謂的“惡作劇”、“玩笑”確實有相關證據佐證,但他把其作為動機,“我們認為得不出這個結論”,更無法得出林“是為了傷害不是為了殺害”。對林森浩的這一辯解檢方表示不予支持。
檢方還表示,被害人家屬多次致電檢方要求維持原判,且林森浩在上訴澄清中未提供更多證據,因此綜合各因素希望法庭維持原判。
法學教授:林森浩很難說他不是故意殺人的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藝軍表示,林浩森惡作劇的說法缺乏依據,因為他選擇的是致命的毒物,而不是普通的毒物。而且受害人中毒后,他放任自己行為產生的惡果,沒有及時坦白彌補過錯,導致受害人錯失醫治良機,這很難說它不是故意的。只能從他行為的動機判斷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這兩種情況量刑還是有所區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