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在線記者從嘉陵區人民法院獲悉,2014年8月初,被告人劉某通過電話聯系以4000元一組的價格網購兩組(共計12臺)“捕魚機”,在某化工廠生活區一處閑置塑料棚開設賭場。嘉陵區人民檢察院以劉某某涉嫌犯開設賭場罪向嘉陵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2014年8月初,被告人劉某某通過電話聯系以4000元一組的價格網購兩組(共計12臺)“捕魚機”。同月15日晚,劉某某在南充市嘉陵區某化工廠生活區一處閑置塑料棚開始開設賭場營利,按照每10元人民幣兌100000分游戲分數的價格,為參與賭博的人員“上分”或“下分”。劉某某的生意剛開業三天,一群民警就突然來到了化工廠,原來是嘉陵區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有人在化工廠內搞賭,派出所立即出警對正在營業中的賭場進行查處,當場抓獲被告人劉某某,并將查獲的兩組“捕魚機”搗毀。經南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南公(治)認字[2014]第12號具有賭博功能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意見書認定,被查獲的兩組“捕魚機”為國家禁止設置的賭博機。直到此時,劉某某才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但為時已晚,難逃法律的制裁。嘉陵區人民檢察院以劉某某涉嫌犯開設賭場罪向嘉陵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嘉陵區人民法院受案后查明,2005年8月11日,被告人劉某某因犯盜竊罪被金壇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5月10日起至2006年5月9日止)。
嘉陵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場地及工具,其行為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適用緩刑。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情節、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張倩 記者 張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