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周歲以下兒童禁做代言人
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這意味著,時下火熱的天天、cindy等小童星們將不能再代言廣告。
《爸爸去哪兒》等親子綜藝節目走紅后,不少明星帶著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在各種廣告中,這種現象以后可能改變。近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修改情況的匯報。根據二審稿,藥品保健品廣告擬禁用代言人,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23日,華西都市報記者試圖聯系上王詩齡媽媽李湘方面以及森蝶爸爸田亮,不過截至本文發稿時,兩方都沒有回應。“新推出的法律法規,我們一定會積極響應并遵守。”張亮方面則表示,天天自從上小學后張亮就已經停止了他的商業演出,希望他能轉型上學。
據了解,從保護未成年人角度出發,二審稿在第三十條增加了一款:“不得利用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何為廣告代言人?根據二審稿,“廣告代言人”是指除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二審稿的規定,如果違法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準、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二審稿還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廣告活動作出相應規范,如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藥品、醫療器械、網絡游戲、酒類廣告等;針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以及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等。有關人士分析認為,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義做廣告宣傳,屬于廣告表演,不屬于廣告薦證;廣告表演者無須為角色行為負責,而廣告薦證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由于童星們有一定名氣,他們為廣告做宣傳的行為屬于代言。
華西都市報記者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