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北京檢察”官方通報:“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經海淀檢察(指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根據現有證據,于9月4日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張默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將對此案繼續開展偵查工作。”
早在2012年初,張默曾因聚眾吸食毒品而被順義警方抓獲,最終被處以行政拘留13天的處罰。兩年后,張默再次因涉毒被抓,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那么,張默涉毒案將面臨何種量刑?
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立偉律師表示,吸食毒品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就此而言,張默此次涉毒并不構成累犯之說,“這不屬于從重處罰的法定量刑情節,但這是同種行為的再犯,量刑也有可能略重一點?!?/p>
胡玉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