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歌法庭”利用勸和歌在調解糾紛
吸納民智,創新舉措——向傳統鄉村治理要寶藏
在辦試點、走基層活動中,一個現象引起了中院領導層注意:歷史上,黔東南各族群眾探索出“榔規”、“榔約”方式,并借重寨老族老等仁人賢士治理鄉村,對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公序良俗、保障區域性社會穩定起了重要作用,形成獨具山區特色的鄉村治理架構。王四新贊賞道:“這種良善、微笑和簡便的鄉村治理文化,實質是包容性很強的和諧文化,彰顯出民間上千年的生存發展智慧。我們的工作創新必須借用這種智慧,多向群眾和傳統鄉村治理架構汲取營養。”
依循這一思路,州縣法院著力向腳下土地挖寶藏。榕江縣法院在本里村創建了貴州第一個“社會法庭”,由村民用黃豆當選票,選出九名寨老族老組成,兩年來已成功調解糾紛36起,裁判2起,調成率達95%,還把村兩委從民事糾紛中解脫出來,騰出精力抓大事促發展。同時,在寨蒿鎮完善“民歌法庭”創新舉措,將大道理融入歌聲中,讓矛盾雙方在歌師的歌聲和勸世歌歌碟中重歸舊好。并且,還在10個村推進“無訴訟村寨”創建,民間糾紛下降70%,法庭受案下降25%。近三年,盡管該州兩級法院承擔了大量“維穩”任務,置于處置社會矛盾的前沿,但因借助了民間智慧和力量,大量涉訴糾紛化于無形,調解率高達90%以上。
對社會法庭,王四新有其獨到見解:“這是新時期村民自治的拓展,現行法律體系與優良傳統治理架構的有效嫁接,又為農村民主政治建設找到了新的切入點,體現了國家公權力對民眾權利尊重和讓渡的開明姿態。它也是‘民俗法庭’,讓村民用人心的力量來自行處理糾紛,因為法條不能窮盡所有的民間糾紛,有的小矛盾屬于法律的‘另一端’和法院的‘另一邊’,而政府也不能窮盡所有的民間事務。但處理這類‘邊緣化問題’,民間方式就得心應手。我們必須借用社會能量來彌補法律的漏洞和空白。”
三穗縣法院深挖體制內外資源,吸納傳統鄉村治理優良元素,發掘寨老族老“鄉紳資源”,共同打造“五員”調解文化:由法庭法官、鄉鎮綜治辦主任、村干部、寨老和族老,分別擔當法律釋明員、司法聯絡員、人民調解員、情感溝通員和風俗說理員,從情、理、法和民族文化四方面各展其長,協同調解涉法糾紛。新招推出兩年間,通過180名寨老族老義務協助,“五員”調解涉法糾紛213起,調成率達91%。這種既有現代法制基礎,又有傳統鄉村治理底蘊,弘揚優秀民族文化的調解方式,被群眾譽為“我們三穗的金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