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8日電 深圳證監局6月28日消息,深圳證監局近日發布關于對佳兆業集團(深圳)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其中指出,經查,該公司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未按規定及時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該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切實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中新財經)
圖自深圳證監局網站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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