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1元錢精神損失費,華微電子(600360,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股東、副董事長王宇峰近日起訴該公司侵犯其名譽權。
2022年4月1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簡稱浦東新區法院)立訴前調解案件。隨后,王宇峰向法院遞了交拒絕訴前調解的申請。
6月20日,王宇峰收到浦東新區法院立案通知,案號為(2022)滬0115民初41976號。
7月12日,王宇峰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法院負責審理的法官早已確定,因為上海疫情原因,目前法官正在排期。
“這次訴訟,我的態度是絕不和解,一定要打到對方認錯,恢復我的名譽為止。”
截至發稿時,華微電子沒有回復記者的采訪函。
涉多起刑事犯罪被警方立案調查?
在其官網中,華微電子介紹,公司是集功率半導體器件設計研發、芯片加工、封裝測試及產品營銷為一體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2001年3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為國內功率半導體器件領域首家上市公司(主板A股)。
今年3月24日晚間,華微電子發布《關于相關市場輿情的聲明暨澄清公告》。
華微電子在公告中稱,公司原副董事長、控股股東上海鵬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簡稱上海鵬盛)原法定代表人王宇峰涉嫌多起刑事犯罪,經上海鵬盛、華微電子及董事長夏增文實名舉報,王宇峰現已被多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華微電子稱,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王宇峰采取多種手段破壞華微電子正常生產經營,企圖打擊報復舉報人、并逃避刑事責任。
在公告中,華微電子列出了四點聲明:
王宇峰對上海鵬盛及上海鵬盛現任法定代表人曾濤等提起虛假民事訴訟, 意圖干擾、對抗公安機關正常刑事偵查,并對上海鵬盛實施進一步的侵占犯罪。 在此期間又持續對上海鵬盛進行敲詐勒索。
華微電子認為,王宇峰利用網絡媒體傳播虛假信息,惡意迷惑投資者、媒體和監管機構,將華微電子置于輿論漩渦,此舉給上市公司的聲譽及其他方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華微電子指控:“王宇峰在侵占上海鵬盛巨額資產證據確鑿、罪責難逃的情況下,為了逃 脫職務侵占罪行,將其侵占上海鵬盛巨額資產問題轉嫁、栽贓給上市公司,并捏造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不斷向監管機構誣告、抹黑上市公司,意圖蒙蔽監管機構,并給上市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以及未來發展制造阻礙。”
華微電子稱,2015 年以來,王宇峰除在持續栽贓捏造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事實外,還不斷的以短信、信件、電話等方式對歷任和現任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董事、審計機構的會計師進行恐嚇、威脅、騷擾,使上市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遭受了嚴重破壞。
根據華微電子公告,王宇峰于2005年6月至2014年11月擔任上海鵬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于2006年6月至2014年10月同時擔任華微電子副董事長。王宇峰于2014年10月辭去華微電子一切職務、同年11月辭去上海鵬盛一切職務。
華微電子稱,王宇峰因涉及多起刑事犯罪,已被多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據了解查證,王宇峰在以上任職期間,為獲取巨額不法利益,直接實施或指使員工實施侵占公司 資產、破壞國家經濟秩序等犯罪行為,犯罪行為及危害結果涉及全國多個省市。吉林警方已對王宇峰涉嫌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立案偵查,并向華微電子 送達了《立案告知書》,王宇峰及其團伙的涉案人員,同時被上海、江西等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華微電子絕不向這類不法之徒低頭,絕不能讓上市公司受損。”華微電子在聲明中寫道。
王宇峰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
王宇峰并不認可華微電子的相關聲明。
2022年3月底,王宇峰向浦東新區法院起訴華微電子侵犯其名譽權。4月13日,浦東新區法院立訴前調解案件,案號為(2022)滬0115民訴前調14368號。
王宇峰向法院遞了交拒絕訴前調解的申請。6月20日,王宇峰收到浦東新區法院立案通知,案號為(2022)滬0115民初41976號。
在其民事起訴狀中,王宇峰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在各網絡平臺上刊登的《關于相關市場輿情的聲明暨澄清公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發布說明公告。同時判令被告在相關媒體就其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刊登道歉信。
王宇峰的訴訟請求還包括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元,同時承擔相應的律師費和訴訟費用。
王宇峰認為,被告在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前提下,斷章取義,惡意散布不實言論,客觀上對原告的名譽已經造成了嚴重損害。
在其起訴狀中,王宇峰列舉了前述華微電子于公告中對王宇峰本人的諸多指控,包括“華微電子絕不向這類不法之徒低頭等”。
王宇峰向法院和澎湃新聞記者提供了一份無犯罪記錄證明。這份由上海警方出具的《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顯示,被證明人王宇峰申請對其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間,是否有相應的刑事或行政處罰,最后警方認定“經查詢,未發現相關記錄”。
7月14日,王宇峰向澎湃新聞記者提供了另一份《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上海警方將其無犯罪記錄時間提前至2010年6月1日,延續到2022年7月14日。
王宇峰認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股權轉讓糾紛
華微電子與王宇峰之間的糾紛始于2014年底。
王宇峰稱,自然人曾濤在獲得其名下上海鵬盛股權后沒有兌現早前的約定。
據華微電子于2019年12月公告信息顯示,2014年11月至12月間,王宇峰、陳祖芳先后與曾濤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分別將所持上海鵬盛24.53%股權、天津華漢33%股權轉讓給曾濤,曾濤成為華微電子的實控人。
王宇峰稱,其與華微電子董事長夏增文在2014年11月達成口頭股權轉讓協議,以一攬子交易方式將王宇峰直接持有的上海鵬盛24.53%股權及間接持有的華漢公司33%股權以實際價值為基礎轉讓給夏增文。
“股權總價約1.5億左右,先支付3000萬,剩余款分批支付或沖抵往來。”王宇峰卻未等到剩余款項。
從2018年開始,王宇峰在天津提起訴訟,后經天津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裁定,將此案裁定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海一中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駁回王宇峰、陳祖芳全部訴訟請求。
后王宇峰與陳祖芳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滬民終488號《民事判決書》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理由是王宇峰未能為其訴求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
判決書指出,本案系股權轉讓糾紛,鵬盛公司是系爭股權的標的公司,王宇峰、陳祖芳關于鵬盛公司返還墊付貸款本息及職工工資,曾濤、夏增文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和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一審法院認為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本院予以認同。目前各方之間對鵬盛公司是否使用了杰柯公司的1300萬元貸款以及應否支付員工借款,尚存有爭議,王宇峰可另行向鵬盛公司主張權利。對王宇峰、陳祖芳訴請的76,882,716.26元損失,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