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律師:
您好!我是上海某勞務公司派遣到在北京經營的外資企業工作的員工,在這家企業工作15年了,與上海某勞務公司簽訂過4次勞動合同。今年外資企業調整架構,就把我的人事關系退回了勞務公司,勞務公司隨即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與我解除了勞動關系。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我該如何維權?
北京讀者 葉女士
葉女士: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如果有證據證明的話,勞務公司的行為顯然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您可以考慮在您工作所在地提起勞動仲裁,根據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要求上海某勞務公司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要求用工的外資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 確定爭議解決適用的程序和法律規定
本案爭議主體中,有一方為在中國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據此,您的工作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因此解決該爭議適用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具體流程給您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您面臨的是有關單位因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是典型的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您需要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第二,您可以把上海某勞務公司和用工的外資企業均作為爭議解決的對象來提起仲裁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第三,您可以選擇在上海市的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也可以選擇在您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北京市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 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勞務派遣公司與您連續簽訂了2次勞動合同,再次續訂勞動合同時,除您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您的描述,您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過4次勞動合同,且持續在用工單位工作,不存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情況。單位與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據此,您的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計算公式為:工作年限×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2。另外,如果您的工資標準過高,高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那么您的最高賠償標準是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來計算,且支付年限不超過12年。
需要提醒您的是,以上分析是基于您與用工單位存在連續的用工關系,且與派遣單位連續簽訂多次勞動合同的基礎上進行的,需要您有相關的證據支持。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