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0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10日公布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5年1月14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14年1月20日,商務部發布2014年第5號公告,決定自當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美國公司53.3%-57%,韓國公司2.4%-48.7%,實施期限為5年。2017年11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78號公告,決定將原產于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稅率調整為4.4%-113.8%。2020年1月19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決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5號公告和2017年第78號公告公布的稅率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2020年5月29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21號公告,決定由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繼承韓華化學株式會社在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
2024年11月18日,商務部收到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代表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維持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繼續按照商務部2014年第5號公告、2017年第78號公告和2020年第1和21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產品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對美國和韓國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 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 57%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2. 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57%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3. 赫姆洛克半導體公司 53.3%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4. 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 53.6%
(MEMC Pasadena,Inc.)
5. 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57%
6. 其他美國公司 57%
韓國公司:
1. OCI株式會社 4.4%
(OCI Company Ltd.)
2. 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9.5%
(Hankook Silicon Co.,Ltd.)
3. 韓華思路信株式會社 8.9%
(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ION)
4. SMP株式會社 88.7%
(SMP Ltd.)
5. 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 113.8%
(Woongjin Polysilicon Co.,Ltd.)
6. 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
Materials(KAM Corp.) 113.8%
7. Innovation Silicon Co.,Ltd. 113.8%
8. 其他韓國公司 88.7%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