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進一步完善,有哪些“變”與“不變”?
22日,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對外發布公告,明確了關于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多項安排。其中,對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等4個行業按月全額退還期末留抵稅額,并調整部分行業退稅比例和條件。
近年來,我國持續完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在業內人士看來,財稅等宏觀政策需要相機抉擇、適時調整。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此前因時因勢階段性實施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也需要進一步調整完善,建立起常態化留抵退稅制度。
根據此次發布的公告,自2025年9月起,對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等4個行業實施按月全額退還期末留抵稅額政策。對其他行業按照一定條件和比例退還留抵稅額。允許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全額繳回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后,重新選擇今后適用政策。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表示,根據公告,對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以及房地產業的留抵退稅政策保持不變。除上述行業外,對其他行業設置了退稅條件和比例。
“可以看到,留抵退稅政策進一步調整完善,保持制造業、房地產業等領域政策的一致性和連貫性,突出對制造業、科技創新和綠色發展等國家發展戰略的支持導向,提升政策精準性。”梁季說。
根據公告,可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是:大多數行業的納稅人需在申請退稅前連續6個月期末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相比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梁季表示,這樣的政策安排,是對“偶發性”留抵稅款的退稅設置條件。“這不僅符合國際慣例,也有利于減輕征納雙方的退稅管理成本。同時,納稅人未退還的留抵稅額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此外,根據公告,納稅人還可以重新選擇享受留抵退稅或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但一旦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梁季表示,為納稅人提供留抵退稅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二選一”的政策設計,一方面,給予納稅人更多選擇權,讓納稅人可以根據經營實際擇優選擇適用政策,并加強風險防范;另一方面,有助于更好維護政策的公平性,增強政策協同。設置36個月內不得變更,則有利于引導納稅人理性選擇適用政策,有助于降低政策實施成本,提高政策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