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做好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兼并重組等工作,內蒙古近期啟動實施新一輪援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政策,通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利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內蒙古最新政策規定:失業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失業保險基金3年內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參加失業保險的困難企業按規定繳費基數的60%繳納失業保險費;困難企業中人均工資低于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企業和個人以實際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但人均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內蒙古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最少留足36個月額度)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對未裁員或少裁員(裁員20人以內且裁減人員占企業職工總人數的10%以內)的困難企業,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社保、崗位、培訓補貼,同一困難企業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中的一項補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