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8月27日電 (記者白劍峰)國家衛生計生委、商務部日前發出通知,在北京等7省(市)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允許境外投資者通過新設或并購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外資獨資醫院。除香港、澳門和臺灣投資者外,其他境外投資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設置中醫類醫院。
根據規定,申請設立外資獨資醫院的境外投資者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醫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能夠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和設備;可以補充或改善當地在醫療服務能力、醫療技術、資金和醫療設施方面的不足。
外資獨資醫院的設置審批權限下放到省級。申請設置外資獨資醫院的境外投資者應向擬設置外資獨資醫院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依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進行外資獨資醫院設立的審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