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來,中國的城鎮化發展勢頭迅猛,城鎮范圍穩步擴大。與此同時,城鎮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現象呈蔓延和擴大趨勢,成為城鎮建設和社會治理面臨的難題。許多城市多次“重拳打擊違法建設”,但執法成效似乎有限。法律法規在實踐中遭到漠視、規避和拒斥,“重拳”執法耗費了大量資源卻效果不佳,還引發了政府與社會的對立和沖突。違建執法的困境反映執法領域國家能力的不足:執法機構的“孤島現象”普遍,不同機構之間難以有效合作;一線執法人員的素養欠缺,且其工作難以被執法機構有效考核;執法人員在進入社區空間、處理執法事務時受阻嚴重。由于國家能力的不足,執法人員常常接受執法對象的討價還價,違建執法表現出“日常惰性——專項治理”的循環結構,強力執法與違法不究處于共生狀態。改善社會治理,需要在執法領域強化國家能力,需要從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及其與社會的互動等多方面著手,包括保障政府機構之間的有效合作,提高一線執法人員的素養,提高國家滲透和控制能力等。當然,國家能力的強化,并不意味著國家事必躬親,事事依賴執法機構。有效整合社會資源,利用社會力量來解決問題,也是可供考慮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