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吳曉鋒□本報通訊員郝紹彬曹怡
調查原因: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發現,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涉及國土和房屋管理的一審行政案件占受案總數的30.16%,土地管理行為敗訴率達13.54%,房屋登記行為敗訴率為22.14%。
調查發現:土地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裁決時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是近兩年土地管理行為敗訴的首要原因。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后,未及時劃分職能職責,導致被訴行政裁決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另外,政府部門作出裁決所依據的標準滯后這一問題值得重視。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及轄區基層法院受理涉及國土和房屋管理的一審行政案件1054件,占受案總數的30.16%。”近日,重慶市五中院行政庭庭長鄧莉披露,該院調研分析發現,近兩年土地管理行為的敗訴情況較為嚴重,敗訴率達13.54%;房屋登記行為的敗訴率為22.14%。
重慶市五中院調研發現,土地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裁決時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是近兩年土地管理行為敗訴的首要原因。
據了解,因政府部門作出的行政裁決主要證據不足、導致認定事實不清,被法院撤銷的案件共27件,占該領域敗訴案件的25%。出現這一情況的原因在于,《重慶市征地安置補償辦法》中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標準有調整的情況,市政府作出裁決時沒有適用調整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導致適用法律錯誤而敗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幾年一調整,適用標準的問題應引起市政府的注意。
另外,征地過程中形成的“城中村”問題沒有引起重視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按照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土地征收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精神,征地批復下達后,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已經完成,因行政機關怠于履行法定職責,超過5年時間未對征地補償安置對象進行住房安置,農村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且與周邊土地形成土地級差的;行政機關拆除該農村房屋時,征地補償安置對象要求參照城市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住房安置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行政機關怠于履行安置補償職責,形成“久征未補”的狀況,要花更大的行政成本對安置對象進行安置補償。
重慶市五中院有關負責人認為,機構調整后職能劃分不明確導致敗訴不可忽視。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后,未及時劃分職能職責,導致被訴行政裁決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依法被法院撤銷。
例如,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九龍坡區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對補償標準或者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提出申請,協調職責由誰履行的問題。2014年,法院受理此案件3件,均以重慶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裁決告知書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依法撤銷。
據重慶市五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政府部門作出裁決所依據的標準滯后這一問題值得重視。在城市房屋拆遷案件中,拆遷項目大,實施時間長,適用幾年前的評估報告確定的標準進行裁決,與裁決時的房價形成明顯差距,導致當事人對補償標準異議大,矛盾突出;因拆遷補償標準過低且各地標準不同、安置方式片面單一、拆遷過程中估價不規范等,加之在訴訟中又不注重舉證致使證據不足或超期舉證等,導致拆遷裁決行為被撤銷。
重慶市五中院有關負責人提醒,房屋管理部門應盡審慎注意義務。房屋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查不嚴格,對房屋登記資料審查不仔細,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要求房屋權利人親自到場辦理,沒有核對申請人簽名的真實性、新舊身份證號碼未盡注意義務等,對申請人提交的偽造文書的違法行為發現后未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對申請材料真偽的辨別能力,導致登記行為被確認違法或被撤銷。
針對近兩年土地管理行為敗訴情況,重慶市五中院建議,行政機關應增強行政行為的透明度,保證相對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在確保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礎上完善其合理性要件;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積極履行行政職責,避免行政不作為、“行政懈怠”等情況對依法行政造成的負面影響。
重慶市五中院有關負責人建議,相關部門應加強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工作的研究,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與相關單位溝通,共同搭建信息聯網查詢系統,提高對申請材料真偽的辨別能力,更好的規范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行為,避免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