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靜畫
記者5月4日從山西省環境監察總隊獲悉,從6月1日起,山西省將執行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按照新標準規定,廢氣、廢水排污費征收標準將提高一倍。
新標準規定,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0.60元/污染當量調整到1.20元/污染當量;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由0.70元/污染當量調整到1.40元/污染當量。在每一個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
同時,我省還將對污染物排放實行差別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該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應該淘汰的,也按照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對于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此外,我省將改變焦炭生產排污費征收方式,焦炭生產排污費以焦炭產量計征改為以污染物排放量計征。
6月1日起,排污費征收新標準開始執行后,我省將嚴格監督和管理,要向社會公開企業污染物排放、排污費征收及使用情況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暢通公眾舉報平臺,暢通公眾表達渠道,對舉報的違法排污及擅自減征、免征、緩征排污費等問題,依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并進行公開曝光。(記者程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