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省公安廳經偵局對外公布了10類常見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其中包括以投資入股、委托理財、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返本銷售等非法集資形式。
民警提醒廣大市民,在介入投資項目時,要有清醒正確的投資理念,應深入考察投資公司的資質、核實投資項目的真偽、實際經營狀況等,如發現上當,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司法機關追回的贓款會按投資比例依法返還。
典型案例1 5萬元投資入股只拿回6個月收益
2011年7月,成都市民張先生從超市門口出來,一個小伙子主動迎上,鼓動他加入投資項目,“我們投資的是保險公司,認購5000股上市,一年的收益率起碼在16%以上。”張先生掐指算算,“投一萬進去,一個季度返1000多元,一年就能賺4000多元,反正錢閑著也是閑著,不如拿來生財。”張先生交出了存折里的5萬元錢。
前兩個季度,張先生都能按時拿到回報的5000多元,但從第三個季度開始,錢拖了一個多月都沒拿到。他去公司詢問,業務員“以資金出了點小問題”為由安撫。此時,他發現前來討賬的投資者不止一人。2012年6月,大批投資者向成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公司主要負責人程某、陳某和黃某被控制。2014年10月,三人分別被以集資詐騙罪獲刑。
警方分析:大多涉案的創業投資公司,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等方式轉化。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能“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
犯罪分子往往選擇40—70歲年齡段的人員作為誘騙對象,以組織開展聯誼會、免費聽課、參觀等形式,達到洗腦的目的。
典型案例2已售樓房作抵押非法集資1.2億
2010年8月至2013年11月,周某某在開發巴中市通江縣某樓盤時由于資金不足,多次以實際上已出售樓盤營業用房、住房作為抵押騙取他人信任,非法集資200余萬元。同時,周某某采取隱瞞該樓盤住房已全部出售的真相,以虛假標的物多次、重復作為抵押并許諾用5分、7分、8分甚至1角的高額月息作為誘餌,向200多名市民集資1.2億元。將集資款收取后,部分用于工程建設,但大部分用于償還在外高額的利息、購置土地以及用于買車、買房等物品揮霍,最終致使周某某無力償還,導致參與集資的群眾蒙受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
2015年3月,周某某因犯集資詐騙罪和逃稅罪,被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警方分析:近幾年,市民投資小戶型樓盤和商務酒店的情況較為普遍,他們從開發商手中將樓盤買下,然后返租給開發商,以定期從開發商處收取租金。事實上,大部分開發商采取返租銷售,是因為本身資金鏈已經斷裂,采取返租的形式快速回籠資金,拆東墻補西墻,但由于資金鏈問題,這些房產實際早已被開發商用作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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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十大傳統表現形式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網絡非法集資六種表現
四川省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劉敏律師,歸納了涉及網絡電商非法集資的六種表現形式: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投資基金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利用互聯網投資基金形式(常見的以p2p)非法集資;
(3)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假借農民合作社名義進行非法集資;
(6)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華西都市報記者李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