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的一對老夫婦先后離世,留下6個子女和一套晚清紅木家具。曾有懂行的人估算過,這套紅木家具價值大概為100萬元。當初,老先生離世時,對于遺產的處置,未留下遺囑,如今,老太又突然離世,這套紅木家具該如何分配?
就在幾個兄弟為爭遺產打官司時,老夫婦的孫子(老六之子)突然拿出一份老太的遺囑,稱這套紅木家具歸其所有,其他人無權相爭。為此,又引發一場叔侄之間、關乎6個家庭、長達兩年的真假遺囑訴訟。
老太的遺囑,為何子女不知,卻在孫子手上?這份遺囑是真是假?
□金陵晚報記者 陳菲 通訊員 王美進
第一回 百萬紅木晚清家具燃起紛爭
陳老太生于1919年,早年和丈夫陳老先生在上海生活,后夫婦倆回揚州老家定居,他們還帶來一套晚清紅木家具,包括1張紅木八仙桌和4張紅木椅子。
在當時,這套紅木家具不過是套普通家具,但隨著時間流逝,這套家具漸漸升值。但老兩口做夢也不會想到,這套保留下來的家具,竟成為和睦家庭的“不定時炸彈”。
陳老太夫婦共育有6個子女,除了老五外,全是兒子。1995年,陳老先生離世。在接下來的時間里,陳老太像候鳥一樣,輪流在子女家生活。
后因種種原因,陳老太開始與老六一家長期生活,生活費用除去補貼外,由幾個子女共同承擔。后來,老六搬家,陳老太和那套紅木家具,也一起進了老六的新家。
2013年2月,陳老太去世。料理完陳老太的后事后,子女們想起了那套紅木家具,曾有懂行的人估算過,價值大概在100萬元。因二老未留下遺囑,這套紅木家具該怎么分?一時間,大家意見不一,最終決定:召開家庭會議協商解決。
第二回 為爭遺產兄弟反目對簿公堂
2013年2月,家庭會召開,除老五和老六外,其他幾兄弟均到場。會后決定:晚清紅木桌子由長孫、老四之子陳一鳴繼承,陳一鳴補貼給其他法定繼承人該紅木桌子總價的10%;另4張損壞的紅木椅子由陳一鳴負責修整,拼湊兩張完好的椅子。
但是,沒參加家庭會議的老六不認可這一分配方案,拒絕交出家具。對于為何不參加家庭會議,老六說自己沒被邀請,但老四則說自己不愿參加。2013年5月,老四將老大、老六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父母遺產份額50萬元。法院受理此案后,老六的兒子陳小山申請以獨立第三人身份參與訴訟。
這場兄弟之間的官司,跟陳小山有什么關系?老四一頭霧水。但開庭后,他有了答案。
法庭上,陳小山拿出了一份遺囑,立囑人是陳老太,立囑時間是2012年2月17日,遺囑的主要內容是:這套晚清紅木家具歸陳小山繼承,其他親屬子女無權相爭。
這份遺囑一出,反應最強烈的要數老四,他懷疑遺囑是偽造的,并申請對遺囑形成的時間進行鑒定。可經鑒定遺囑形成時間是真的。老四無奈撤訴。
第三回 一份遺囑令叔侄倆二上法庭
2013年11月,老四再次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陳小山提供的遺囑無效。
法庭上,老四認為,遺囑并非陳老太真實意思表示。
他的理由是,陳老太與陳一鳴關系親密,與陳小山并沒有深厚的感情,不可能將遺產全部給他。況且,陳老太晚年已神志不清,生活已不能自理,不可能立遺囑,即使是真的要立遺囑,也會通知子女到場。
但就陳小山提供的遺囑看,陳老太在訂立遺囑時,除老六外,其他子女均不在場,這與生活常理極不相符,且事后也從未聽聞陳老太立有遺囑,在辦理陳老太后事時,甚至在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前,其他兄弟都不知道這份遺囑的存在。
陳小山反駁稱,陳老太晚年一直生活在他家,時間長達近20年,三代人之間感情都很深厚。立遺囑之時,陳老太神志清楚,有村里的調解治保主任等兩位見證人及當時的照片、錄像為證,且在前一次訴訟中,司法鑒定已經證實立遺囑的時間是真實的。
因雙方分歧較大調解不成,法院經審理判決:陳老太所訂立的遺囑內容中,對于非屬她享有的十四分之五的財產份額處分無效。
第四回 老太遺囑雖合法但部分無效
為何這么判?法官認為,有效遺囑應具備4個條件:一、立遺囑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遺囑內容是訂立人真實意思表示;三、訂立遺囑的形式合法;四、遺囑的內容合法。
對于條件一,陳老太在立遺囑時已年滿92周歲,又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對于條件二,盡管老四認為陳老太神志不清,但所舉證人證言多屬主觀推測,不能直接證明老太的精神狀態。而陳小山向法庭提供了兩位見證人的證詞、現場照片和錄像,能夠反映訂立遺囑的基本事實和過程。因此認定老太立遺囑的內容是她真實意思表示;
對于條件三,經鑒定,結合現場照片、錄像和見證人證詞能夠證實,遺囑形式合法;
對于條件四,這套紅木家具是老夫婦的共同財產,陳老先生去世后未立遺囑,陳老太只能處理屬于自己的那一半,屬于陳老先生的那一半應按法定繼承順序加以分割。這套紅木家具中,有十四分之九的財產份額屬于陳老太,她在訂立遺囑時,對于其余份額無權處分。
一審宣判后,老四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