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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嘉賓
林子俊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近日,一名讀者咨詢,其于2014年買的房子,合同規定于2014年12月交樓,但由于公積金中心貸款審批原因,開發商不肯交樓。公積金一直到今年5月才放款,開發商才口頭通知交樓。現在物管要求其補交1至5月的物業管理費,問開發商要求是否合理?
林子俊表示,關于物管費的收取,主要是體現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管服務合同中所約定的。按照一般慣例,通常情況下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是從辦理入住的時間算起的。我們日常所說的物管費主要是為共用部位及公共服務的收費,保安、清潔、綠化、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維修等,都是為整個社區服務的,成本已經發生了,只要業主辦理了入住手續,無論住不住在那里,業主都需從辦理入住時間起,開始交付物業管理費。因此具體的情況還要看何時辦理入住。
根據讀者在提問中所述,是由于開發商的原因造成了延遲交樓,具體就要看讀者與開發商或物業管理機構在合同中對物管費的繳納時間是否有特殊的約定,一般規范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均是約定自辦理入住手續之日起計收物管費的。希望以上解答能對讀者有幫助。